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69號
再審原告 彭學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彭正富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6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835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