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黎晉銘
黎萬松
被 上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蔡秀伶
劉佩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查原
審依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判命確認上訴人黎晉銘與黎萬松間就如原
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買關係不存在,因此部分法律關係存否
對其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自有通知黎萬松到庭辯論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B1專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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