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 許德宗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被 上訴人 呂理竹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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