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徐明男
林易麟
鍾陳來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福勝、許金鍊、魏清旗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零叁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 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 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以上訴人應移轉土地應有部分計算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億2,438萬1,860元(即494,450,000元《 系爭買賣契約價金》×1,958,296,800《應移轉土地應有部 分合計,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2,985,000,000《共有 人應有部分合計》),及命上訴人給付金額8,387萬6,391元 (即83,658,013+218,378),合計408,258,251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4,898,4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復未依規定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附表一、徐明男3人應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與沈福勝明細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 應移轉之應有部分 │
│ │ │(即應有部分)│(優先購買比率×出賣共有人之應有│
│ │ │ │部分) │
├──┼─────┼───────┼────────────────┤
│ 1 │徐明男 │10萬分之30332 │29億8500萬分之1億6688萬6664 │
├──┼─────┼───────┼────────────────┤
│ 2 │林易麟 │10萬分之37850 │29億8500萬分之2億0852萬0700 │
├──┼─────┼───────┼────────────────┤
│ 3 │鍾陳來好 │10萬分之1968 │29億8500萬分之1082萬7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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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修正後附表四)、徐明男3人應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與許金鍊明細表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 應移轉之應有部分 │
│ │ │(即應有部分)│(優先購買比率×出賣共有人之應有│
│ │ │ │部分) │
├──┼─────┼───────┼────────────────┤
│ 1 │徐明男 │10萬分之30332 │29億8500萬分之1億6385萬3464 │
├──┼─────┼───────┼────────────────┤
│ 2 │林易麟 │10萬分之37850 │29億8500萬分之2億0446萬5700 │
├──┼─────┼───────┼────────────────┤
│ 3 │鍾陳來好 │10萬分之1968 │29億8500萬分之1063萬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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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徐明男3人應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與魏清旗明細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 應移轉之應有部分 │
│ │ │(即應有部分)│(優先購買比率出賣共有人之應有部│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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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明男 │10萬分之30332 │29億8500萬分之5億1588萬6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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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易麟 │10萬分之37850 │29億8500萬分之6億4375萬2800 │
├──┼─────┼───────┼────────────────┤
│ 3 │鍾陳來好 │10萬分之1968 │29億8500萬分之3347萬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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