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上 訴 人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戴 瑞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被 上訴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