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愷純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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