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上 訴 人 方澤奎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葛倫泰律師被 上訴人 張金峯(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亭(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增(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忠(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伯群(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蕙雯(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秀容(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被上訴人張金峯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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