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145號
TPHV,103,上更(一),145,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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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方澤奎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葛倫泰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金峯(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亭(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增(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金忠(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伯群(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蕙雯(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張秀容(張炳安、張羅桂蘭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被上訴人張金峯應於上開準
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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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