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上訴人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盧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之裁判,應以本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296 號確認婚 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裁定在前 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04 年6 月24日判決確定,訴訟已 告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296 號判決書及民事科查 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112 至116 、121 頁),是本件訴訟 程序停止進行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