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字,102年度,24號
TPHV,102,醫上,24,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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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光宇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曙光
      陳正強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劉雅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
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上訴後,於本院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51萬元及 自上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緣病患劉燕雙因發燒(39℃)、心跳加速(11 3次/分)、雙腳無力等症狀,於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 31分送至被上訴人醫院急診室就醫,由時任被上訴人醫院急 診醫學科醫師即被上訴人梁曙光診治,梁曙光指示進行抽血 檢查、心電圖檢查、胸部X光檢查及腦部電腦斷層檢查。至 當日下午4時10分,劉燕雙主訴全身虛弱無力,梁曙光臆斷 病患劉燕雙罹患腦中風,乃請求會診神經內科醫師即被上訴



陳正強陳正強診斷後開立治療腦中風之藥物供病患劉燕 雙服用,並安排住院由陳正強負責診治。嗣於同年4月30日 上午9時50分,病患劉燕雙出現血氧飽和度量不到、血壓量 不到、冒冷汗等病危現象,被上訴人乃為病患劉燕雙施打升 壓劑、心臟按摩等方法來進行心肺腦復甦術,並轉至加護病 房,惟病情並未改善,至中午12時,病患劉燕雙的心電圖顯 示心跳停止、生命徵象無法量測,於同日16時3分心跳停止 死亡。陳正強就病患劉燕雙死亡原因係記載「急性呼吸衰竭 」,此外別無記載。惟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 竹地檢署)檢察署委請法醫吳木榮解剖相驗,由法醫出具之 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解剖鑑定報告書可知,病患劉燕雙死亡前 應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梁曙光陳正強分別為病患 劉燕雙於急診及住院時之主治醫師,2人既身為具高度專業 之專科醫師,未有警覺或懷疑病患劉燕雙可能罹患「甲狀腺 機能亢進」引發的併發症,未會診新陳代謝科醫師診察,未 抽血檢查以確診,亦未對症下藥,終致病患劉燕雙不幸因「 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引發「甲狀腺風暴」併發症而死亡。病 患劉燕雙之死亡與梁曙光陳正強2人之上述過失之間,顯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為被害人之子,因梁曙光、陳正 強2人之嚴重過失使病患劉燕雙就醫不到2日內驟然而逝,上 訴人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8條第1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並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1萬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上 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曾向新竹地檢署 對梁曙光陳正強2人提起刑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告訴,業 經新竹地檢署以100年度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有該 署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之 鑑定報告可參。上訴人雖提起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駁回再議確定。而由前揭不起訴處分之認定,及醫審會之 鑑定報告,可證本件病患劉燕雙之死亡與梁曙光陳正強之 醫療處置並無因果關係存在,且梁曙光陳正強之醫療處置 亦無不當。依醫審會0000000號號鑑定書第㈦項鑑定意見認 定「病人第一時間之症狀是以中風來表現,且伴隨發燒及心 律不整,所以第一時間梁醫師已先給予抗血小板藥物,住院 後陳醫師也依中風及發燒之治療原則給予處置,但後來病情



以感染及急性肺水腫、肺出血及心律不整來表現,而急速惡 化其病情,梁醫師及陳醫師對病人診療已盡到醫療上之注意 。所以上開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足證本件病 患劉燕雙之死亡與梁曙光陳正強間之醫療處置並無因果關 係存在。由吳木榮法醫於出具之(98)醫鑑字第W98 -6號解 剖鑑定書,鑑定結果指出:「綜合所有醫學及司法調查證據 顯示,死者的死亡原因為肥厚性心肌病變,造成心律不整, 導致急性心臟衰竭死亡……因引起急性心臟衰竭,故死亡極 為快速」,並無上訴人主張所謂係因「甲狀腺機能亢進症」 引發「甲狀腺風暴」併發症而死亡。況依解剖鑑定報告書中 縱有甲狀腺腫大之記載,然此亦無法代表病患於臨床上有甲 狀腺腫大之情形,而醫審會第0000000號第二次鑑定報告更 明確指出並無發現病人頸部有任何甲狀腺腫大或有硬塊之紀 錄,更足見本件病患臨床上並無甲狀腺腫大可供發現之情。 又依病歷記載,病人因左側肢體無力、發燒之症狀至急診室 就診,經梁曙光診視後,診斷為中風於10:42給予抗血小板 藥劑、住院後,病人仍持續發燒(已作血液細菌培養),給 予退燒藥,於4月30日02:30也給予抗生素,但病人心跳為快 速心房纖維顫動,故陳正強於01:30給予抗心律不整藥毛地 黃(半支)控制心跳速度,但效果仍然不佳,於03:30病人 呼吸衰竭插管,使用呼吸器。09:05給予控制心律不整藥物 ,足證梁曙光陳正強之醫療處置並無疏失,且與病患之死 亡間無因果關係存在,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負連帶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不合,且依此請求高額之精神慰問金 亦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 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害人劉燕雙因有左半邊無力、無法站立及講話口齒不清現 象,於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31分送至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 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由被上訴人梁曙光醫師診察 。並於同日下午4時10分會診神經內科即被上訴人陳正強醫 師,於下午7時15分住院治療,由被上訴人陳正強醫師診治 。於4月30日9時50分被害人入加護病房,於同日下午16時3 分宣布被害人心跳停止。
㈡本件上訴人曾向新竹地檢署告訴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業 務過失致死罪,業經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57號為不起 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 ㈢關於被害人之解剖病理報告,有新竹地檢署98醫鑑字第W98 -6號報告書,另被上訴人是否涉及醫療疏失,亦經行政院衛



生署醫審會於99年12月2日作成990008鑑定書。四、兩造爭執事項:㈠被害人本件之死亡原因為何?㈡被上訴人 醫師之診斷及用藥就未及時診斷病患為甲狀腺機能亢進之病 情部分,有無過失?又被上訴人醫師之醫療行為與被害人死 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㈢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是否有理由? 被上訴人醫師與被上訴人國泰醫院間始否須連帶負擔損害賠 償?茲分述如下:
五、被害人本件之死亡原因為何?
㈠本件病患劉燕雙固經吳木榮法醫解剖後,研判其死亡原因係 因甲狀腺腫大增生,合併肥厚性心肌病變和兩肺臟明顯水腫 及出血,造成心律不整而急性心臟衰竭致死,且其症狀與甲 狀腺機能亢進之病症類似,因引起急性心臟衰竭,故死亡極 為快速,此有吳木榮法醫師於98年9月19日出具之(98)醫 鑑字第W98-6號解剖鑑定報告書1份附於新竹地檢署98年度相 字第274號卷可稽,另經鑑定證人吳木榮於原審結證稱:病 患劉燕雙最後死亡的原因是因為心律不整,導致急性心臟衰 竭,這是立即造成死亡的原因,而造成心律不整的原因則是 死者有肥厚性心肌病變,且經解剖大體切片檢查顯示,病患 有甲狀腺腫大的現象,且甲狀腺腫大現象持續較長的時間, 他在解剖鑑定報告書中所載之因果關係是具有可能性的連結 ,但並非絕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背面、第12頁正面), 是以造成病患劉燕雙之立即死亡原因應為心律不整導致急性 心臟衰竭所致。
㈡上訴人主張:病患劉燕雙快速死亡的最可能原因,乃「甲狀 腺機能亢進」引起「心律不整而心臟急性衰竭」致死云云。 查,新竹地檢署解剖鑑定報告書雖記載病患劉燕雙甲狀腺腫 大增生,合併肥厚性心肌病變和兩肺臟明顯水腫及出血,造 成心律不整而急性心臟衰竭致死等語,惟鑑定證人吳木榮法 醫到庭證稱:病患劉燕雙最後死亡的原因是因為心律不整, 導致急性心臟衰竭,其在解部鑑定報告書中所載之因果關係 是具有可能性的連結,但並非絕對等語,已如前述。況由衛 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本案依新 竹地檢署解剖鑑定報告書,亦無法確認病人是否有甲狀腺機 能亢進症,故無法確定病人生前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發 燒及心跳變快,非甲狀腺機能亢進之特異症狀,且病人又有 心房纖維顫動之心律不整,於其急診室及住院過程,並無明 顯之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狀」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附設醫院)103年3 月20日成附醫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本件不能確定生 前一定有甲狀腺機能亢進之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



)觀之,足見上訴人主張病患劉燕雙快速死亡的原因,乃「 甲狀腺機能亢進」引起「心律不整而心臟急性衰竭」致死云 云,尚非可採。
六、被上訴人醫師之診斷及用藥就未及時診斷病患為甲狀腺機能 亢進之病情部分,有無過失?又被上訴人醫師之醫療行為與 被害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㈠本件家屬即死者之女陳光紫於警詢時陳述經過,病患劉燕雙 於98年4月29日在家中因身體不適,全身水腫,左半邊臉頰 、左手疑似中風,癱坐在地上,嘴巴吐痰,痰帶有血絲,鼻 涕也有血絲,有發燒、嘔吐等現象,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 局中華派出所調查筆錄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41、42頁), 另依新竹國泰綜合醫院病歷所載:病患劉燕雙左腳因左側肢 體無力、發燒之症狀至急診室就診,經被上訴人梁曙光診視 後,臆斷為中風,於上午10時42分許給予抗血小板藥劑acet yl salicy late 0.5 gⅣ,並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 顯示無腦梗塞或出血之情形(急性期腦梗塞有些看不出有異 狀),所以續會診神經內科醫師被上訴人陳正強,因病患劉 燕雙有心律不整病史、左側肢體無力(肌力3分,滿分5分) 及講話口齒不清,被上訴人陳正強臆斷為中風收住院治療。 於急診時被上訴人梁曙光發現病患劉燕雙血中鉀離子稍低( K:2.9,於中午12時15分許給予鉀離子及生理食鹽水靜脈滴 注),病患劉燕雙血壓123~157/27~61mmHg,心跳為98~ 113次/分,若疑腦中風,此血壓應可接受,且病患劉燕雙正 在發燒,心跳也會快一點,可續觀察。住院後,病患劉燕雙 仍持續發燒(已作血液細菌培養),給予退燒藥,於4月30 日上午2時30分許也給予抗生素(Cefazolin、gen tamicin 及pe nicillin e)。但病患劉燕雙心跳為快速心房纖維顫 動,故被上訴人陳正強於上午1時30分許給予抗心律不整藥 毛地黃(半支)控制心跳速度,但效果仍然不佳,於上午3 時30分許,病患劉燕雙呼吸衰竭插管,使用呼吸器。於上午 9時5分許給予控制心律不整藥物(Amiodarone)。上午9時 50分許血氣下降、發紺,經急救後,於下午4時3分許宣布劉 燕雙心跳停止等情,復有新竹國泰醫院之病歷資料、護理紀 錄及醫療影像光碟等資料在卷可參。
㈡本件經檢附病患劉燕雙於新竹國泰醫院之病歷資料、護理紀 錄及醫療影像光碟等,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進行醫療疏 失鑑定,鑑定後,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2月2日以衛署醫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號 鑑定書、於101年8月7日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之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並依上訴人聲



請再就相關事項送鑑定,亦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1月19日 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衛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 00000號鑑定書分別作成以下鑑定意見:
⒈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之內容為: ⑴依病歷記載,劉燕雙因左側肢體無力、發燒之症狀至急診室 就診,經被上訴人梁曙光診視後,初步診斷為中風,因發燒 也會使心跳加快,當時劉燕雙血壓尚可接受之情形下,先予 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鑑別診斷,來評估中風情形。被上訴 人梁曙光給予心電圖檢查,並同時施打鉀離子及生理食鹽水 靜脈滴注,補充血中鉀離子濃度,使用心電圖監視器偵測劉 燕雙心律。惟劉燕雙住院後仍有心律不整之情形,除持續使 用心電圖監視器偵測劉燕雙心律,被上訴人陳正強亦予抗心 律不整藥物治療(補充鉀離子、Digoxin及Amiodarone), 並安排24小時心電圖檢查及心臟超音波檢查,惟劉燕雙疾病 進展速度相當快,另外伴隨感染、發燒及肺水腫等問題,這 些都會使心跳變快且更難控制,所以要優先處理這些問題。 ⑵一般急性梗塞性腦中風,常依病人之病史、身體檢查及神經 學臨床症狀來做診斷,至於腦中風之確切位置與侵犯範圍, 不一定能即時得知。因腦缺血所引起之腦水腫在電腦斷層( CT)檢查至少需要在4至24小時之後,才能顯示出病灶範圍 。劉燕雙至急診室時之症狀為左半邊無力、且無法站立之情 形,經被上訴人梁曙光診視後,初步診斷為中風,遂安排腦 部電腦斷層檢查及會診神經內科醫師,雖腦部電腦斷層無異 常發現,但被上訴人陳正強於病歷上記載,劉燕雙有心律不 整病史、左側肢體無力(肌力3分,滿分5分),故被上訴人 梁曙光判定劉燕雙為中風,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 ⑶依病歷記載,劉燕雙於急診時白血球7500/μL(seg:83.6 %),CRP5.9mg/dL,且發燒至39.1℃,於細菌培養結果未 出來前,給予廣效性抗生素,尚符合醫療常規。 ⑷4月30日上午3時許,劉燕雙因呼吸衰竭,經處理後,若無加 護病房之床位,而醫院有提供監視器予以偵測劉燕雙心律, 則於翌日有床時始轉入加護病房,符合醫療常規,尚難認有 疏失之處;且於斯時因劉燕雙呼吸衰竭,經急救後,一般會 等病況較穩定時再轉院,且劉燕雙於前1日之4月29日晚間7 時15分住院後,病房有心電圖監視器偵測心律中,倘於凌晨 時轉至別家醫院再予治療,則屬不妥。
⑸劉燕雙第一時間之症狀是以中風來表現,且伴隨發燒及心律 不整,所以第一時間被上訴人梁曙光已先給予抗血小板藥物 ,住院後被上訴人陳正強也依中風及發燒之治療原則給予處 置,但後來病情以感染及急性肺水腫、肺出血及心律不整來



表現,而急速惡化其病情,被上訴人梁曙光及被上訴人陳正 強對劉燕雙診療已經盡到醫療上之注意。所以上開醫療行為 與劉燕雙死亡無因果關係。
⒉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內容為: ⑴劉燕雙至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當時生命徵象血壓為130/ 27mmHg、心跳113次/分、呼吸16次/分、體溫39.1℃因其體 溫高本身即會造成心跳較快,於急診室期間之心跳為98~113 次/分,且無主訴任何心臟不適,而係主訴頭暈、嘔吐及雙 下肢無力,故當時並無需會診心臟科醫師診視之必要,即會 診與否,需視病人之病況或病情變化而定。
⑵劉燕雙住院後,主要症狀仍以肢體無力為主,且依病歷紀錄 ,神經學檢查顯示左側肢體較無力(左側肢體僅3分,滿分 為5分,右側肢體為5分),當時血壓為130/80mmHg、心跳為 108次/分、呼吸為18次/分、體溫為37.2℃,且被上訴人陳 正強於劉燕雙住院後有使用心電圖監視器,以監測病人心跳 之變化,劉燕雙於4月30日00:00開始躁動及呼吸急促,給予 劉燕雙治療肺水腫、降低體溫及控制心跳之藥物。至03:30 劉燕雙呼吸衰竭插氣管內管,使用呼吸器,當時血壓為129/ 89mmHg、心跳為160~200次/分,此時依其病情,若醫師可進 行處置,應不需會診心臟科;是否應會診,需視病人之病況 或病情變化而定。
⑶劉燕雙至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就診及住院時,依當時病 歷紀錄記載,並無發現病人頸部有任何甲狀腫大或有硬塊之 紀錄。
⑷尚難認本案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 ⒊衛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內容為: ⑴依新竹地檢署解剖鑑定報告書,顯微鏡觀察結果為大腦及小 腦之神經細胞有缺氧性病變;由解剖報告無法排除病人有中 風之可能。中風分為腦梗塞及腦出血。而腦梗塞中有一類屬 暫時性腦中風,為血栓塞住後,血栓快速流過阻塞位置,故 解剖時未必可發現栓塞;且由顯微鏡觀察結果,大腦及小腦 之神經細胞有缺氧性病變,故無法排除中風之可能。 ⑵98年4月29日上午9時40分病人跌坐家中一樓客廳地上時,其 身體左邊無力,講話口齒不清,應為腦中風之相關症狀。 ⑶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31分病人至新竹國泰醫院急診室就診 ,當時血壓130/27mmHg、心跳113次/分、呼吸16次/分、體 溫39.1℃,意識清醒,主訴為暈、吐、吐痰有血及雙腳乏力 ,依急診病歷紀錄,並未載明病人講話口齒不清。16時10分 病人開始有左側肢體無力及講話口齒不清等現象,醫師遂會 診神經內科。依上述,醫師經身體診察發現病人左側肢體無



力,故診斷病人罹患腦中風,符合醫療常規。
⑷98年4月29日19時15分病人於有發燒及心房纖維顫動之心律 不整情況下,心跳降至108次/分,應屬可接受範圍。此時應 不需會診心臟科,且4月30日9時5分陳正強給予控制心房纖 維顫動藥物治療。
⑸本案當時即使有會診心臟科或新陳代謝科,亦未能避免病人 死亡之結果。
⑹本案病人所表現之發燒及心跳變快等2種症狀,並無疾病之 特異性,如感冒及感染均有此症狀,且身體診察未發現有頸 部及甲狀腺腫大之徵象,故病人並無表現出甲狀腺機能亢進 之症狀。
⒋以上,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2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 8月7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醫審 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1月19日衛部醫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衛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 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參(見審醫卷㈠第73至79頁、審醫卷㈡ 第16至25頁、本院卷第130至139頁)。從而,被上訴人梁曙 光、陳正強2人就病患劉燕雙所為之醫療行為,並無違反現 行醫療常規,且其等之診療已經盡到醫療上之注意,實難僅 依上訴人之指訴,即認其2人有何過失之情事。 ⒌本件上訴人主張上開鑑定報告論斷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 2人所為之腦中風診斷有無疏失、及有無會診心臟科醫師之 必要等情所為之鑑定意見,明顯答非所問,且被上訴人梁曙 光、陳正強2人未能發現病患劉燕雙當時有明顯的甲狀腺腫 大增生,足證其2人違反醫療上應盡之注意義務而犯有誤診 之疏失等語,惟查:
⑴針對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2人針對病患劉燕雙所為腦中 風之判斷,據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第㈢項指 出:「……經梁醫師診視後,初步診斷為中風,遂安排腦部 電腦斷層檢查及會診神經內科醫師,雖腦部電腦斷層無異常 發現,但陳醫師於病歷上記載,病人有心律不整病史、左側 肢體無力(肌力3分,滿分5分),故梁曙光醫師判定病人為 中風,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見審醫卷㈠第77、78頁), 而衛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亦指出: ㈠依新竹地檢署解剖鑑定報告書,顯微鏡觀察結果為大腦及 小腦之神經細胞有缺氧性病變;由解剖報告無法排除病人有 中風之可能。㈡98年4月29日上午9時40分病人跌坐家中一樓 客廳地上時,其身體左邊無力,講話口齒不清,應為腦中風 之相關症狀。㈦醫師經身體診察發現病人左側肢體無力,故



診斷病人罹患腦中風,符合醫療常規(見本院卷第134頁背 面、第135頁)。是以於鑑定意見中判定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2人就病患劉燕雙經診斷為中風之判斷,並無違反醫 療常規,且無疏失,並無上訴人所稱無稽不可採之處;再者 ,本件病患劉燕雙患有心律不整約1年之病史,於98年4月23 日因頭痛、心悸及焦慮,至莊士易心臟內科診所就診,經心 電圖檢查發現有心房纖維顫動併快速心室速度,另外心臟超 音波亦發現有左心房擴大、二尖瓣及三尖瓣輕度至中度逆流 之情形,據成大附設醫院於102年3月7日以成附醫內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覆稱:「……2.二尖瓣逆流如果引起心房顫 抖或心律不整(如本案),是有可能引起心房內血塊漂流到 腦部,造成中風或出血之可能,一般也會使用抗凝血劑預防 ,此舉是根據病患危險度來決定藥物種類」等語,及於103 年3月20日以成附醫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病人家 屬所述「……左半邊無力……講話口齒不清」與病歷記載「 ……左半邊無力……」一致,屬於腦中風的主要症狀,其他 病歷所載「全身虛弱、無力站立、心悸、頭暈、嘔吐……」 都是腦中風常出現的伴隨症狀等語(見原審卷第74、75頁、 本院卷第84頁),是據前開鑑定回覆,亦認病患之二尖瓣逆 流有可能引起心房內血塊漂流到腦部,造成中風或出血之可 能,一般會使用抗凝血劑預防,而病患劉燕雙表現出腦中風 常出現的伴隨症狀,是以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第一時間 先給予抗血小板藥物,住院後被上訴人陳正強也依中風及發 燒之治療原則給予處置,但後來病情以感染及急性肺水腫、 肺出血及心律不整來表現,而急速惡化其病情,應認被上訴 人梁曙光及被上訴人陳正強對病患劉燕雙診療未違反醫學常 規,且已經盡到醫療上之注意。
⑵另針對病患劉燕雙就診之情形有無必要會診心臟科醫師,以 確認病因一情,業據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已清楚指 出「依其病情,若醫師可進行處置,應不需會診心臟科」等 語(見審醫卷㈡第21頁),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亦 指出「本案當時即使有會診心臟科或新陳代謝科,亦未能避 免病人死亡之結果」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此外,上 訴人固主張病患劉燕雙罹患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等情,惟據其 於急診病歷資料所載,病患劉雙燕並無甲狀腺機能異常之病 史,且據卷附之病歷資料記載,並無發現病患劉燕雙有甲狀 腺腫大之硬塊,再者,依病患劉燕雙家屬即死者之女陳光紫 於警詢時陳述經過,病患劉燕雙在家中因身體不適,全身水 腫,左半邊臉頰、左手疑似中風,癱坐在地上,嘴巴吐痰, 痰帶有血絲,鼻涕也有血絲,有發燒、嘔吐等現象而送至被



上訴人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救治,另據病歷資料記載,病患 劉燕雙主訴頭暈、嘔吐及雙下肢無力等情,並無立即明顯之 甲狀腺機能亢進之臨床反應,亦未檢驗出有甲狀腺腫塊等現 象,反係於第一時間之症狀是以中風來表現,且伴隨發燒及 心律不整,因此被上訴人梁曙光於急診第一時間先給予抗血 小板藥物,住院後被上訴人陳正強也依中風及發燒之治療原 則給予處置,但後來病情以感染及急性肺水腫、肺出血及心 律不整來表現,而急速惡化其病情,誠難認被上訴人梁曙光 及被上訴人陳正強對病患劉燕雙診療有何未盡醫療上之注意 之責任。
⒍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疏未測量劉燕雙的血中甲狀腺刺激 素、三碘甲狀腺素及四碘甲狀腺素,以確定診斷及後續治療 云云。惟查,病患劉燕雙至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就診及 住院時,依當時病歷紀錄記載,並無發現頸部硬塊或甲狀腺 腫大之紀錄,故無需因鑑別診斷而為病人測量甲狀腺相關之 荷爾蒙,此有衛生福利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 見可稽(見本院卷第136、137頁),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尚 無可採。又依成大附設醫院103年3月20日成附醫醫事字第 0000000000號書函鑑定報告記載:本件不能確定劉燕雙生前 一定有甲狀腺機能亢進之情況。病歷上既沒有甲狀腺機能亢 進之過去病史,且住院病歷並無描述到患者有甲狀腺機能亢 進之典型症狀,有該書函足憑(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是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及時開立放射線碘或抗甲狀腺劑如PT U藥物供劉燕雙服用,延誤治療云云,自亦無可採。 ㈢本件上訴人固以新竹地檢署委請法醫解剖相驗,並以法醫之 相驗屍體證明所載之內容,主張病患劉燕雙死亡有影響之疾 病應係「甲狀腺腫大增生」,可推論劉燕雙死亡前應患有「 甲狀腺機能亢進症」,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2人於診察 病患劉燕雙時皆未能發現病患劉燕雙有甲狀腺腫大此徵象, 而認被上訴人二人違反醫療上應盡之注意義務而犯有誤診之 疏失云云,惟查:
⒈本件據鑑定證人吳木榮法醫師於原審結證稱:他在解剖鑑定 報告書中記載直接引起病患劉燕雙死亡之原因中,「甲」為 心律不整,係指最靠近死亡的時間,「乙」為肥厚性心肌病 變,係指有此存在會造成死亡的病因或原因,「丙」是指比 較遠的原因會造成乙的病因的情形,甲乙丙三者間有時間的 先後關係及因果關聯性,病患劉燕雙最後的狀況是心律不整 ,導致急性心臟衰竭,這是立即死亡的原因,而為何會造成 心律不整,是因病人有肥厚性心肌病變,因為解剖過程中發 現病人有甲狀腺腫大的情形,從切片顯示,病人甲狀腺腫大



有比較長的時間,而病理學上,有甲狀腺機能亢進會造成心 肌肥厚的病變,所以才會有如此的連結,但其間的因果關聯 性是可能的關聯,因果關係的可能性是說有丙可能造成乙, 乙可能造成甲,但肥厚性心肌病變不一定會造成心律不整, 每個個案的狀況不同,他在解剖鑑定書上的記載是表示因果 關係上可能的連結,但非絕對,所謂甲狀腺腫大是指病人生 理器官的病變,甲狀腺機能亢進是指病人臨床的表現,甲狀 腺腫大的病人可能會呈現甲狀腺機能亢進的臨床表現,但也 有可能臨床上沒有症狀,因此不能以發現病人有甲狀腺腫大 的狀況,就斷定病人在臨床上就一定會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的 表現,而甲狀腺機能亢進的臨床表現有基礎代謝率會上升, 所以病人體溫較高,心跳速率比較快,情緒比較焦躁,常常 出現心悸的狀況,嚴重時手會發抖、會冒冷汗,眼睛會有突 出的狀況,脖子甲狀腺會腫大,但臨床上不一定看的出來, 因為有些病人比較肥胖,通常要用觸診、抽血檢查才能確認 ,因為其他疾病也會有跟甲狀腺機能亢進類似的病症,要透 過抽血檢查T3及T4(甲狀腺素)及腦下垂體分泌的TSH(甲 狀腺刺激素),看T3或T4無升高的現象,或TSH有無下降的 狀況,他是對病人做了切片檢查,發現病患劉燕雙甲狀腺確 實有增生的現象,所以在病理學上,有腫大的狀況,這是透 過解剖病理學上的判斷,但臨床醫學上,因為每位醫師的檢 查方法及判斷均不相同,不一定可以檢查出來,且若經檢查 後,沒有發現有甲狀腺腫大的現象,就不會懷疑病人有甲狀 腺機能亢進症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背面至14頁)。 ⒉依據鑑定證人吳木榮法醫師上開證述內容,足認病理學上的 發現,與臨床醫學上病患病症之表徵未必吻合,即在解剖過 程中,固然發現病患劉燕雙有甲狀腺腫大之現象,惟病患未 有明顯地呈現甲狀腺機能亢進的臨床表現,臨床醫學未必得 以診斷出來,且病患若出現病症與數種病因有可能性之連結 ,於急症醫學領域,應係期待醫師針對立即危險及可能造成 嚴重後遺症甚或立即致命等病症加以治療。本件病患劉燕雙 固然經解剖後發現其甲狀腺腫大已有較長的時間,惟據其於 急診病歷資料所載,病患劉燕雙並無甲狀腺機能異常之病史 ,且據卷附之病歷資料記載,並無發現病患劉燕雙有甲狀腺 腫大之硬塊,再者,依病患劉燕雙家屬即死者之女陳光紫於 警詢時陳述經過,病患劉燕雙於98年4月29日在家中因身體 不適,全身水腫,左半邊臉頰、左手疑似中風,癱坐在地上 ,嘴巴吐痰,痰帶有血絲,鼻涕也有血絲,有發燒、嘔吐等 現象而送至被上訴人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救治,另據病歷資 料記載,病患主訴頭暈、嘔吐及雙下肢無力等情,核與鑑定



證人吳木榮法醫師所稱「甲狀腺機能亢進」所呈現之心跳速 率比較快,情緒比較焦躁,常常出現心悸的狀況,嚴重時手 會發抖、會冒冷汗,眼睛會有突出的狀況,脖子甲狀腺會腫 大等情形未必相符,更況,病患家屬敘明病患劉燕雙送醫時 ,已有全身水腫之現象,亦因此而增加觸診之難度,從而, 依病患劉燕雙送醫時並無立即明顯之甲狀腺機能亢進之臨床 反應,亦未檢驗出有甲狀腺腫塊等現象,反係以中風來表現 ,且伴隨發燒及心律不整,因此被上訴人梁曙光於急診第一 時間先給予抗血小板藥物,住院後被上訴人陳正強也依中風 及發燒之治療原則給予處置,但後來病情以感染及急性肺水 腫、肺出血及心律不整來表現,而急速惡化其病情,誠難認 被上訴人梁曙光及被上訴人陳正強對病患劉燕雙診療有何未 盡醫療上之注意之責任。
㈣再者,兩造針對1.病患若有二尖瓣逆流,與肥厚性心肌病變 間有無醫學關聯性?兩者之間關聯性為何?又二尖瓣逆流是 否會增加中風機會之可能?2.甲狀腺腫大與肥厚性心肌病變 有無醫學之關聯性?兩者之間關連性為何?等疑義函請成大 附設醫院,經該院於102年3月7日以成附醫內字第000000000 0號函覆稱:「1.肥厚性心肌病變如果是發生在心臟基部接 近左心房部分會使左心室出口產生壓力差,引誘僧帽瓣(二 尖瓣)在收縮時朝左心室移動,造成逆流或閉鎖不全,但本 資料並未見心臟超音波的報告,無法判斷是否有出口肥厚造 成狹窄或壓力差的現象。2.二尖瓣逆流如果引起心房顫抖或 心律不整(如本案),是有可能引起心房內血塊漂流到腦部 ,造成中風或出血之可能,一般也會使用抗凝血劑預防,此 舉是根據病患危險度來決定藥物種類。3.部分醫學文獻曾指 出甲狀腺素和心肌肥厚之間的相關性;但直接的因果關係並 非十分清楚。」等語,及於103年3月20日以成附醫醫事字第 0000000000號函覆稱:病人家屬所述「……左半邊無力…… 講話口齒不清」與病歷記載「……左半邊無力……」一致, 屬於腦中風的主要症狀,其他病歷所載「全身虛弱、無力站 立、心悸、頭暈、嘔吐……」都是腦中風常出現的伴隨症狀 等語(見原審卷第74、75頁、本院卷第84頁),本件病患劉 燕雙患有心律不整約1年之病史,於98年4月23日因頭痛、心 悸及焦慮,至莊士易心臟內科診所就診,經心電圖檢查發現 有心房纖維顫動併快速心室速度,另外心臟超音波亦發現有 左心房擴大、二尖瓣及三尖瓣輕度至中度逆流之情形,據成 大學附設醫院之前開鑑定回覆,亦認病患之二尖瓣逆流有可 能引起心房內血塊漂流到腦部,造成中風或出血之可能,一 般會使用抗凝血劑預防,是以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第一



時間先給予抗血小板藥物,住院後被上訴人陳正強也依中風 及發燒之治療原則給予處置,但後來病情以感染及急性肺水 腫、肺出血及心律不整來表現,而急速惡化其病情,應認被 上訴人梁曙光及被上訴人陳正強對病患劉燕雙診療未違反醫 學常規,且已經盡到醫療上之注意,自難認被上訴人梁曙光陳正強之前開醫療行為與病患劉燕雙死亡有因果關係。七、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醫師與被上訴人國 泰醫院間是否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
本件上訴人為病患劉燕雙之子,固有戶籍謄本可證(見原審 審醫卷㈠第7、8頁)。惟本件依現存證據資料,因尚不足證 明梁曙光陳正強有何醫療過失行為,已如前述,是上訴人 請求梁曙光陳正強及僱用人即新竹國泰綜合醫院連帶賠償 損害,即無理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 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被上 訴人並不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則上訴 人於本院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再連帶給付51萬元及其利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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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