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8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視同上訴人 大鏗冷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素鶯
視同上訴人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裕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上午
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提
出「GO19新建工程」洞庫主體施工,核准展延及施工之所有相關
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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