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 代理 人 伍徹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祺松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藍雅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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