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41號
TPHV,102,建上,41,2015072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 代理 人 伍徹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祺松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藍雅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1/1頁


參考資料
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