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078號
TPHV,102,上,1078,201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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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宏彰
上 訴 人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兩造間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2年度婚字第43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判決,同年6月24 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96號民事 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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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