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璋
被 告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背信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9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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