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4年度,303號
TPHM,104,聲再,303,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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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0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劉玉堂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80號,中華
民國104年6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
易字第851 、139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328 號、101 年度調偵字第1483號、102 年度偵字
第18746 號;追加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5581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依低壓力碳氫化合物組成圖所示,聲 請人研創之「低壓力碳氫化合物」並未摻入堅硬之銀粉。㈡ 依圖示可證明聲請人為化學原料混拌製造合成動力柴油方法 ,原料中並未摻入所謂「酒精氣油」。㈢聲請人確有先支出 90至100萬元,大於陳岳寶所投資事業之30萬元數倍,此客 觀事證顯然與詐欺之構成要件大相逕庭;又中華商業銀行( 已改制為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之餘款,聲請人多年未使用 領取,原審未向該銀行查調該帳戶相關交易紀錄,即率予採 信陳岳寶之說詞,亦有可議。㈣聲請人與陳志槃於99年5月 14日簽約,於同年5月19日一同委請「日利聯合會計事務所 」辦理公司名稱預查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報表,公司名 稱無誤後,才印製名片使用故告訴人聲稱與聲請人接洽時被 告已出示公司名片使其陷於錯誤,顯屬錯誤構陷;又被告若 如起訴書所指於告訴人交付30萬元後即置之不理,避而遠之 ,告訴人又何來於101年2月2日找聲請人簽立合作協議,並 清楚註明陳志槃為原始股東。㈤依領料登記表、技術移轉金 收執明細表所示,聲請人陸續交付共36筆產品與鄭櫳俊,並 無告訴人所指無法交付所承諾之油品,反是鄭櫳俊積欠聲請 人金額高達816700元,又何來聲請人拒不賠償告訴人損害之 說;再者鄭櫳俊既自認聲請人所交付之油品有異,何以仍繼 續受領聲請人所交付之油品。㈥合約內容約明聲請人出技術 ,吳文欽負責尋找合作對象,黃國正負責於初期公司之基本 開銷,初期以不超過200萬元,另提供100萬元於聲請人並強 調此款項為黃國正入股之條件,但於合作事業有營收時再由 營收提撥優先償還黃國正,系爭投資因資金不足而結束,此 乃歸責於吳文欽募資不力與聲請人無關。被告為擴展業務, 對外承租房屋,且被告先後購買相關原料、油槽,以俾製造 及存放原物料,甚至被告依此技術調配油品,且連續數月陸



續交付油品與黃國正販售,前後共計25桶、將近5000公升, 油品若有問題何以黃國正從未提出疑義;上述產品如有問題 ,何以告訴人仍會同意變更負責人,改由聲請人接任該公司 負責人,將投資事業失敗歸責於聲請人施用詐術所致,顯有 不當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 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而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者,係指該證據業經法院予以調查或經聲請調查而未予調查 ,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審酌,則 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言。如當 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縱加以審酌,仍不足以生影響於該判決 結果者,或法院已加以調查,而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而為證據之取捨,不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者,即非漏未審酌 ,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又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 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之 罪名之判決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認定罪名之證據, 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三、經查:㈠本案並無聲請人所稱「低壓力碳氫化合物」,及以 化學原料混合之方式產製生質柴油之技術存在,業經原審於 確定判決中論述稽詳。聲請人所提出之「低壓力碳氫化合物 」及「化學原料混拌製造合成動力柴油」方法之圖示,僅是 聲請人就其聲請意旨之說明,是縱上開二文書證據經斟酌, 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與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要件不符。 ㈡又上開聲請再審意旨㈢至㈥,觀諸原確定判決書業於理由 欄之一、㈡3.、㈢5.、㈣6.7.中說明不採之理由,是亦難認 該部分確有重要證據未審酌之情。至上開聲請再審意旨所指 原審未向中華商業銀行查調帳戶相關交易紀錄、告訴人黃國 正同意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被告云云,惟縱聲請人上開指訴 屬實,亦難認確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結果。
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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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