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306號
TPHM,104,聲,2306,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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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 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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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