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99號
TPHM,104,聲,2299,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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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學孟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學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上訴本院,經 本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2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 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並無不合。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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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