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93號
TPHM,104,聲,2293,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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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仲緯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 上訴本院,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維持原判決確 定。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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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