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銘翔(原名吳創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銘翔(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少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月,緩刑5年確定,其後經本院以102年度少抗字第114號 裁定撤銷緩刑確定。(2)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聲字第32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 02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 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