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宸銘(原名郭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 年度執聲付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宸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宸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 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 經本院 102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3 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