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奕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 年度聲字第240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 民國101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6月2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