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25號
TPHM,104,聲,2025,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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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紹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紹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紹光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7 月 確定。於民國93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6月26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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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