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智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1 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