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04年度,5號
TPHM,104,交附民上,5,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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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鄭伊雅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綺
被 上訴人 劉振中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超速涉犯刑法過失傷害案件,有侵 權行為。爰求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 新臺幣貳佰萬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被上訴人方面:
㈠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刑法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至被上訴人雖指稱被害人鄭伊雅之法定代理人張家綺係以 自己名義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而非以被害人之名義 提起,於法未合云云,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已補正原告為鄭伊雅乙節,此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 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原審交附民卷第6 至7 頁),程序瑕疵 已經補正,自無不當,併此敘明。
三、綜上,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 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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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