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780號
TPHM,104,上訴,780,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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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基田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陳煜忠
      廖雪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郭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258號,中華民國 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5417號、第5952
號、第7562號、第9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丑○○、卯○○部分撤銷。
丑○○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卯○○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丑○○為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健傳公司)負責 人(現已變更負責人為王勝紘),以承攬室內裝潢工程為業 ,係從事房屋室內裝潢工程業務之人;己○○係采興油漆工 程行負責人,卯○○受僱於己○○擔任油漆工,均係從事油 漆粉刷工程業務之人。緣因癸○○、寅○○(不構成犯罪, 如後述)夫妻經營之芭莉斯國際精品店,寅○○為實際負責 人,寅○○之妹廖雪蓮為名義負責人,並由癸○○自民國95 年8月1日起即向壬○○○承租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 樓作為店面(以下稱精品店),販賣圍巾、帽子等物品。嗣 因該店面裝潢及電線線路老舊,癸○○、寅○○於101年4月 間擬重新裝修,除電力配線工程部分由癸○○交付黃御麟( 另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承攬施作外,其餘裝修工程 由寅○○於101年4月17日交付丑○○以健傳公司名義承攬施 作,期間至101年4月29日止,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2 萬 9,400元。丑○○以健傳公司名義承攬上開裝修工程後, 除木作工程部分由健傳公司自已施作外,將其中之冷氣工程 部分轉包予張景瑤(另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東昇 空調有限公司承攬施作,將油漆粉刷工程部分轉包予己○○



采興油漆工程行承攬施作,承攬期間為101年4月27日至28 日,完工後向丑○○請領報酬。己○○則僱用卯○○及莊炫 星(起訴書誤載為莊炫景)、張順河莊炫星、張順河 2人 另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進場施作油漆粉刷工程 。
㈠丑○○依其與寅○○之承攬契約以及承攬統包上開裝修工程 之指揮、管理、監督責任,不論是自行施作或是轉包他人施 作,在上開裝修工程施工期間,均負有防止施工現場發生火 災等危害之義務,本應注意應於事前告知施工人員⑴臨時工 作燈泡應架設固定穩妥,防止墜落,避免產生火源;⑵易燃 液體,應遠離有發火源之虞的物品,避免接觸火源,引發火 勢等事項,以防免火災危害之發生,並監督渠等注意,依當 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對下包廠商 己○○等施工人員告知臨時工作燈泡應架設固定穩妥、易燃 液體應遠離火源,致使己○○、卯○○於101年4月27日進場 施作油漆工程時,亦未予以注意。
㈡己○○依其與丑○○之承攬契約及其承包上開油漆粉刷工程 之責任,復基於其為卯○○之僱主,有指揮、管理、監督卯 ○○之義務,於油漆粉刷工程施作期間,亦負有防止施工現 場發生火災等危害之義務,本應注意⑴對於施作油漆工程時 所需使用之臨時工作燈泡,應予架設固定穩妥,防止墜落, 若使用他人已架好之臨時工作燈泡,亦應於使用前檢查是否 架設固定穩妥,避免墜落產生火源;⑵於知悉卯○○使用香 蕉水鐵桶代替工作梯,而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工作時,應予 以阻止,避免香蕉水鐵桶變形破損,易燃液體香蕉水漏逸流 出地面,增加接觸火源、引發火勢之危險等事項,以防免火 災危害之發生。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於施作油漆工程而使用他人架好留下之臨時工作燈泡 時,使用前未予檢查是否架設固定穩妥,亦未於101年4月28 日下午,看見卯○○從門口提香蕉水鐵桶進入施工房間,欲 踩踏香蕉水鐵桶當做墊腳代替工作梯時,未予阻止,致使卯 ○○仍使用香蕉水鐵桶代替工作梯,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工 作,造成鐵桶變形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地面。 ㈢卯○○本應注意香蕉水是易燃液體,裝有香蕉水之鐵桶應依 循其客觀正常使用方式(僅供盛裝香蕉水使用),不應當做 墊腳予以踩踏,以免鐵桶變形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地面, 增加接觸火源、引發火勢之危險。惟於101年4月28日下午, 因無工作梯可資使用,即將置於門外之香蕉水鐵桶提進施工 房間代替工作梯,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工作粉刷天花板。卯 ○○因其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之危險行為,負有防止施工現



場發生火災等危害之義務,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仍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工作,復未予注意 其踩踏香蕉水鐵桶後,鐵桶是否變形破損、香蕉水是否漏逸 流出地面,造成香蕉水鐵桶變形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地面 。
㈣因丑○○、己○○、卯○○上開疏失同時併存,於101年4月 28日下午 3時56分許,卯○○在上址後側房間,踩踏在香蕉 水鐵桶上粉刷天花板,造成鐵桶變形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 地面,又因該址後側房間內之臨時工作燈泡未架設固定穩妥 ,掉落至上開香蕉水漏逸流出之地面而破裂,致高溫火花立 即引燃香蕉水,迅速引起燃燒,嗣火勢變大,迅速向外延燒 ,燒燬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屋內之物品、附表一編號 6至11所示之物 品,並造成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馬慧萍楊琇惠、林淑華 3 人,因逃避不及,致全身多處灼傷,當場窒息死亡,亦造 成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子○○受有吸入性灼傷、於臉及雙手 二度燒傷等傷害,及造成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越南籍人士丁 ○○( PHAN VAN TUAN)受有燒傷之傷害。嗣經警消據報前 往處理,始撲滅火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馬慧萍之夫庚○○、楊琇惠之夫乙○○(亦為林淑華之 兄)、楊琇惠之女甲○○、林淑華之妹丙○○、子○○、丁 ○○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暨壬○○○訴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條之5亦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 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其立法意旨在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 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



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 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 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 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 第29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 證據,被告丑○○、己○○、卯○○、癸○○、寅○○及其 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分別已陳稱:沒有意見、同意 作為證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3至199頁、第269至276 頁),且經本院於最後審理期日就上開證據逐一提示並告以 要旨,被告等及辯護人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 俱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 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 定反面解釋,均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丑○○、己○○、卯○○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指 訴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業務過失致死及業務過 失傷害等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丑○○辯稱:①伊是木工,健傳公司做完木工後,伊的 部分已經完工已經撤走,木工完成就是要油漆進場,案發前 一天伊工具都已撤走,包含臨時工作燈泡全部都撤走,臨時 工作燈泡掉落和伊無關,他們怎麼油漆伊不知道,為何會發 生火災伊並不知道,伊已不在現場;②香蕉水放在哪裡,不 是伊在管的,那是油漆工進去施作後應該要管的,伊對油漆 不內行,所以伊將工程轉包,轉包前伊全部東西都帶走,換 油漆工來現場施工,伊不在現場,怎麼漆、怎麼燒起來伊不 知道,說伊有罪,伊覺得冤枉;③伊有告訴己○○施工要注 意的一些安全事項,告訴他們做事要小心,要小心火苗;伊 沒有違反此注意義務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丑○○辯護稱:① 被告丑○○只是裝潢公司負責人,不是實際現場工作之人, 火災發生當時,木作已施工完成退場,且被告丑○○本人並 未在場,起火原因亦非木作施工不慎,被告丑○○無須為他 人行為負責,並無注意義務;②被告丑○○雖統包本案裝潢 ,然油漆工程部分已再承攬予被告己○○,依照被告丑○○ 與被告己○○之間的承攬關係,相關注意義務應由承攬人己



○○承擔;③被告丑○○對於油漆施工之專業流程與態度, 並不具有相當專業,對個別油漆工踩踏易燃物品,發生火災 ,並非被告丑○○能夠防止;④這是突然的意外事故,經過 鑑定是卯○○造成的可能性最大,漏油也是卯○○站在油漆 桶上,被告丑○○雖然承包工程,但是他不曉得怎麼注意, 他人不在場,他不會預想到發生火災的事情,這件火災也是 很多原因加在一起的,香蕉水鐵桶站一站為何香蕉水會漏出 ,電燈掉下來等等巧合,不能說是被告丑○○有監督管理的 疏失,原審判被告丑○○有罪容有不當云云。
㈡被告己○○辯稱:①火災剛發生時,電線霹靂叭啦叫,伊認 為現場火災是電線短路走火產生的;②油漆工程進場時,臨 時工作燈泡就已經存在,不是伊與油漆工人架設的,木工沒 有將臨時工作燈泡撤走,伊繼續使用;③案發當日,卯○○ 要拿香蕉水鐵桶墊腳代替工作梯,伊並沒有同意,伊有制止 卯○○這樣做,伊把香蕉水鐵桶放到外面原來放置的地方, 卯○○何時又拿進去伊不清楚,而且伊有拿一個木梯給他用 ,伊是聽到有人喊著火伊才進去看,伊有監督,但有時人在 外面看不到,這是卯○○個人的因素,伊不應該判這麼重, 且當時還有其他水電及冷氣工程也在施工伊覺得很冤枉云云 。
㈢被告卯○○辯稱:①最初起火時,伊聽到電線霹靂叭啦的聲 音,電線先著火,現場有一團一團的火球,燒到旁邊的東西 ,伊沒有聽到燈罩掉下來的聲音,伊認為是因為電線短路走 火引發火災;②香蕉水的鐵桶是伊拿進去墊腳的沒錯,因現 場 3個梯子都被拿走,伊有經老闆己○○同意,伊才拿鐵桶 進去,那麼小的空間,他一定看得到;那個桶子是鐵做的, 為何會破掉伊實在有疑問,伊有踩在香蕉水的鐵桶上施作油 漆工程,當時鐵桶蓋子係蓋住的,也未發現有滴漏現象,香 蕉水鐵桶是完好的,伊踩的香蕉水鐵桶並未破裂也沒變形, 香蕉水並未流出,伊認為鐵桶是因為後來火災之後被天花板 的重物壓的或是因氣爆導致鐵桶破掉的;③現場是從後面燒 起來的,前面是水泥,後面應該是違章建築,伊本身就是處 於危險的工作場所,伊也是照老闆的指示,伊是臨時拿來墊 腳趕工,不是故意的,伊沒想到會這樣,伊看到電線著火, 不是燈掉下來,第一時間伊有拿掃把拍打著火的地方,香蕉 水不是漏很多出來,如果漏很多出來連伊自己也會被燒掉云 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丑○○於案當時為健傳公司負責人,以承攬室內裝潢工 程為業,被告己○○係采興油漆工程行負責人,被告卯○○



受僱於己○○擔任油漆工。被告癸○○、寅○○夫妻經營之 芭莉斯國際精品店,被告癸○○自95年8月1日即向壬○○○ 承租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作為店面,101年4月間 ,該店面因裝潢及電線老舊擬重新裝修,除電力配線工程部 分由被告癸○○交付黃御麟承攬施作外,其餘裝修工程由被 告寅○○於101年4月17日交付被告丑○○以健傳公司名義承 攬施作,期間至101年 4月29日止,承攬報酬為52萬9,400元 。被告丑○○以健傳公司名義承攬上開裝修工程後,除木作 工程部分由健傳公司自己施作外,將其中之冷氣工程部分轉 包予張景瑤之東昇空調有限公司承攬施作,將油漆粉刷工程 部分轉包予被告己○○之采興油漆工程行承攬施作,承攬期 間為101年4月27日至28日,完工後向丑○○請領報酬;被告 己○○僱用被告卯○○莊炫星、張順河共同進場施作油漆 粉刷工程等事實,業據被告寅○○、告訴人即精品店房東壬 ○○○、證人即電力配線人員黃御麟於警詢、偵查中陳述在 卷(見偵5417卷一第88頁、第 122頁、第259頁、第271頁、 卷二第169至171頁),核與被告丑○○於警詢、偵查中供稱 :伊是健傳公司負責人,寅○○委託伊從事該處裝潢事宜, 伊是負責裝潢工程現場的木工施工部分;健傳公司的負責人 原來登記是伊,發生事故後,變更成王勝紘等語(見偵5417 卷一第155至156頁、卷二第 204頁);及被告己○○於警詢 供稱:丑○○委託伊從事該處裝潢事宜,伊於 4月27日進場 施工,負責油漆工作部分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24頁),及 被告卯○○於警詢供稱:伊受僱於己○○,負責油漆部分, 是老闆己○○叫伊去案發地點工作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61 頁)相符,復據被告丑○○、己○○、卯○○於原審準備程 序(見原審卷二第65至66頁、第116頁)供認在卷,並有被告 癸○○與壬○○○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5417卷一第 125至144頁)、被告丑○○傳真予被告寅○○之裝修工程估 價單影本1份(偵5417卷二第233頁)在卷可憑。是以,寅○ ○將上開店面之裝潢工程委由健傳公司承攬,雙方間之民事 法律關係為承攬關係;健傳公司就油漆工程部分再轉包委由 己○○承攬,雙方間之民事法律關係亦為承攬關係;己○○ 僱請卯○○施作油漆,雙方間之民事法律關係則為僱傭關係 。
㈡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
⒈精品店後側房間之臨時工作燈泡,未架設固定穩妥而掉落地 面:
⑴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
①被告己○○(油漆工頭)於101年4月29日偵訊供稱:



失火時,伊衝進去看,地上有工作燈罩等語明確(見偵5417 卷一第268頁、第274頁)。
②證人黃御麟(承攬電力配線工程人員)在警詢、偵查中證稱 :發生火災時,伊在場是在最角落邊在做穿監視線的工作, 突然間聽到「碰」一聲,就回頭,看到地上有工作燈,就開 始起火,火類似碰到液體類的東西開始蔓延而且速度很快, 一片一片火源蔓延至角落;伊不清楚是否有人去移動或是不 慎碰撞致該盞燈掉落地面而引起火災,只聽到「碰」一聲, 就直接看到工作燈在地上,那工作燈是油漆或木工帶過來的 ,那個地方一定會有一盞工作燈,因為那是內角地帶,若無 工作燈,就無法施作,當時後側房間只有一盞工作燈,是在 卯○○的正前方;伊是因為聽到「播」的一聲,才回頭看到 火焰,火球一團一團,速度很快就蔓延出去了等語(見偵54 17卷一第90至91頁、第272至273頁、卷二第179頁)。 ③證人莊炫星(油漆工人)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及偵查中 陳稱:起火時,伊聽到聲音響,回頭看見地面地板上與地面 上的電線在燃燒,地面上的電線係天花板上工作燈電線插座 ;火災最初發生時,伊背向起火點刷天花板,聽到後方有聲 音,大叫著火了,伊看到地板臨時電線先著火,因為電線是 臨時的,是插工作燈用的;伊那時看到火,是地上的電線, 伊有聽到聲音,但不是霹靂叭啦的聲音,類似東西掉在地板 的聲音,火就延著電線往內燒去,至於電線霹靂叭啦的聲音 ,是火勢很大才開始等語屬實等語(見偵5417卷二第32至33 頁、卷一第271頁、第 274頁),其證詞核與證人黃御麟證述 情節相符。
④依證人黃御麟莊炫星之證述,可知火災發生前確有東西掉 落地板之聲音,渠等聽到該聲響後,循著聲響來源,即看到 臨時工作燈在地板上,且產生火苗,引發火勢,核與被告己 ○○所稱,其失火時其衝進去看到工作燈泡已在地上等語相 符,可證該掉落地板之東西應即係掛在天花板上之臨時工作 燈泡。
⑵且火災發生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前往火災現 場勘查,於該址後側房間發現中間一支橫斜水泥樑下方發現 有一盞工作燈,而工作燈燈泡內未發現有鎢絲,工作燈後側 之電源線未熔斷,電線插頭已脫落之事實,有火災現場照片 數張在卷可憑(見偵5417卷二第97至99頁所示照片69至73) ,亦證臨時工作燈泡確有掉落在地板上。
⑶經證人黃御麟重回火災現場,模擬案發當時其所在位置,其 指出當時卯○○工作前方吊有一盞臨時工作燈(見偵5417卷 二第116頁所示照片107)。被告卯○○在火災發生前其工作



前方臨時工作燈所吊掛之天花板位置,即係臺北市政府消防 局火災調查人員現場勘查時於該房間中間地板發現之臨時工 作燈之上方。綜上可證,該房間中間地板之臨時工作燈應即 係被告卯○○工作前方天花板吊掛之臨時工作燈所掉落。 ⒉被告卯○○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粉刷天花板,造成鐵桶變形 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地面:
⑴被告卯○○於警詢、偵查中供稱:火災未發生前,伊在外調 好水泥漆同時拿香蕉水鐵桶擺放後,用香蕉水鐵桶作腳墊, 因現場 3座工作梯分別已被拿去使用,伊只有拿香蕉水鐵桶 墊高站在上面才可粉刷到天花板,伊大約下午 3點從店門口 拿進去墊腳使用,伊拿進去時,香蕉水鐵桶是完好的,已開 啟使用,沒有破損、破洞、凹陷;伊踩上去時,鐵桶沒有凹 陷,且鐵桶當時的香蕉水容量有一半以下,伊站在鐵桶上粉 刷約一分鐘左右,就發現地面起火燃燒;發生火災時,伊在 刷天花板油漆,聽到後方有「啪」、「啪」的聲音,就看到 地上有三條電線都起火燃燒,當時伊便把腳底下當墊腳使用 的香蕉水桶挪開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63頁、第 271頁、卷 二第30頁、第176至177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 稱:伊知道我踩踏的香蕉水鐵桶內裝有香蕉水,伊知道香蕉 水是很易燃的物品,但除非有火苗才會引發火勢;當時伊踩 著香蕉水鐵桶來施作油漆,該香蕉水鐵桶有倒出來使用過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 116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17頁)。再於本 院供稱:桶子是伊拿進去的沒錯,剛拿進去剛要施作而已, 伊當時是70公斤,現在變胖了,伊是臨時拿來墊個腳是在趕 工,只是稍微墊一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68頁、卷二第60 頁)。
⑵證人黃御麟(電力工程配線人員)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及偵 查中供稱:火災未發生前,伊確定那一位油漆工係在中間踩 著 5加侖鐵桶在粉刷天花板;伊看到地面的火是一面火、一 面火的,當時旁邊有油漆,那是卯○○踩在油漆桶上在施工 ;卯○○說他要桶子要墊腳,要擦天花板用的,桶子是他拿 進來,之後才產生火花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271頁、第273 頁、卷二第26頁),核與被告卯○○供述相符,足證火災發 生當時,被告卯○○確有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面粉刷天花板 。
⑶被告卯○○辯稱,其雖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但鐵桶並未因 此破裂變形,香蕉水也沒有流出;鐵桶後來有凹陷、破洞, 可能是後來發生火災時被天花板的重物壓的或是氣爆導致鐵 桶破掉云云。惟查:
①證人即承辦本案火災事故調查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



人員黃逢書於偵查中證稱:香蕉水鐵桶底部有破洞的痕跡等 語明確(見偵5417卷二第 151頁)。復於原審證稱:一般桶 子在現場就是爆裂一條線出來,但是本案香蕉水鐵桶有一種 破掉的痕跡,這種可能是被刺到或是高溫打到而產生破裂的 痕跡,有這個破裂,鐵桶裡面易燃性的東西才會流出來;鐵 桶蓋子還是蓋住,比較不可能是被東西砸,鐵桶的底部有洞 ,洞是在角落的部分;伊所指被東西刺穿的可能性,可能地 上原本就有尖的東西,或者桶子本來就有腐蝕的地方,可能 因為重量壓下去造成破損;現場鐵桶的蓋子是蓋住的,如果 底部不是有那個洞的話,經歷這場火災,鐵桶的外觀受到燃 燒應該會爆裂、爆開,但該現場裝香蕉水的空桶並沒有爆裂 ,代表可能有洞,液體一直流出來,有流有燃燒,就不會爆 裂;天花板掉下來,鐵桶應該是被壓扁凹陷的,但本件鐵桶 是底部有一個破洞等語明確在卷(見原審卷一第 182頁反面 至第187頁)。
②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後,將 上開香蕉水鐵桶列為證物予以採集並編號為證物6 (見偵54 17卷二第 111頁所示照片98、第112頁所示照片100),經勘 查發現上開香蕉水空桶於底部有一破損小洞之事實,有勘查 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偵5417卷二第115頁所示照片105、106 )。可知,本案香蕉水鐵桶係於底部角落有 1個破洞,致鐵 桶裡面的香蕉水不斷漏逸流出。若香蕉水鐵桶沒有破洞,裡 面的香蕉水沒有漏逸流出,則鐵桶受到高熱應會爆開、爆裂 ,而非如本案之鐵桶僅係底部有一個小破洞。又若香蕉水鐵 桶於火災發生後受到其他掉落物品重壓,則鐵桶應會呈壓扁 凹陷的狀態,但本案之香蕉水鐵桶並無如此之情形,僅係底 部有一個小破洞。是以,被告卯○○前開所辯,僅係其個人 臆測之詞,毫無憑據,不足採信。
⒊臨時工作燈泡未架設固定穩妥,掉落在香蕉水漏逸流出之地 面而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漏逸之香蕉水,引發火勢: ⑴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伊聽到屋內有人在喊叫失火了, 就跑到屋內察看,就發現靠屋內轉角前地面一帶有火在燒, 有火的位置地面當時有電線,火苗後方有放置半桶香蕉水, 伊試著要把該香蕉水提出,但火是強烈無法進入,起火點周 邊有置放半桶香蕉水等語(見偵5417卷二第20頁、卷一第25 至26頁)。復於原審羈押庭時供稱:用剩的香蕉水當天應該 是離卯○○最近,離起火點蠻近的等語(見原審聲羈字卷第 7至8頁)屬實在卷。
⑵證人黃御麟(電力配線工程人員)於警詢、偵查中證稱:突 然間伊聽到「碰」一聲,回頭看,就看到地上有工作燈,當



時已有火苗,且有黑煙,火類似碰到液體類的,東西開始蔓 延而且速度很快,是一面一面的,起火點周邊有油漆工拿的 原料;伊是因為聽到「播」的一聲,才回頭看到火焰,火球 一團一團,高度約一、二十公分高度,後來越來越大,速度 很大,很快就蔓延出去了,好像液體一般的流出;裡面刺鼻 味很重,伊為了自保,有戴口罩,伊有聞到香蕉水的味道等 語(見偵5417卷一第90頁、第272至273頁、偵5417卷二第17 9頁)。
⑶證人張景瑤(冷氣裝修工人)於警詢、偵查中陳稱:現場有 放置粉刷的油漆原料,有油漆、一大桶香蕉水等物品,均放 置於起火點附近,亦即放置內間屋內的中間處;伊看到的油 漆原料及香蕉水均有開封使用過;起火點周邊有看到一些油 漆、香蕉水還有油漆工具;他們喊失火時,伊回頭看,當時 火約有40公分長的火球團,是一團一團的,不規則的,原則 上若沒有易燃物及香蕉水溢出來,是不會有此情形,他們油 漆的香蕉水及調漆的油桶都在起火點旁邊;依經驗看,有油 漆漏出來,或是火源出來,才會引起火花,伊懷疑是香蕉水 漏出來,泡著電線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77頁、第 283頁、 卷二第178頁)。
⑷據上陳述可知,被告卯○○踩踏的香蕉水鐵桶即在起火點附 近,且經火災發生當時在上址後側房間的施工人員包括卯○ ○、黃御麟莊炫星、張景瑤,以及聽到起火後衝進房間之 己○○,重回現場模擬當時渠等所在位置,並請渠等指出當 時起火處之位置,黃御麟、張景瑤、莊炫星、己○○皆指出 房間中間地面是最先起火處的位置(偵5417卷二第105至109 頁所示照片86至93),而被告卯○○踩踏的香蕉水鐵桶即在 渠等所見最先起火處之位置旁。
⑸上開情形亦據證人黃逢書(火災調查人員)於偵查中證稱: 本案是由伊調查的,根據證人訪談及附近找到有香蕉水鐵桶 ,且在底部有破洞的痕跡;香蕉水和汽油類似是易燃性物質 ,是危險物品,此種易燃物品不可接觸到熱源、火源等語( 見偵5417卷二第 151頁)。復於原審證稱:伊有參與本案之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本件火是突然起來,突然間出來的火, 可能有一些易燃的東西,一下子火就很大;現場就是一個火 源,一個可燃性的東西,現場找到的就是這一桶香蕉水,此 外沒有其他什麼可燃物品的遺跡;現場一個是電的火源,那 裡只有一個 250燭光的燈泡,每個人都講說聽到碰的一聲, 大家回頭一看,地上燒起來;香蕉水的閃燃點係4度C,係第 三類危險物品可燃性氣體,它跟空氣混合一下,有火花或溫 度就會燒起來;現場鐵桶的蓋子是蓋住的,如果底部不是有



那個洞的話,經歷這場火災,鐵桶的外觀受到燃燒應該會爆 裂、爆開,但該現場裝香蕉水的空桶並沒有爆裂,代表可能 有洞液體一直流出來,有流有燃燒,就不會爆裂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181頁反面至第186頁)無訛。是以,臨時工作燈炮 掉落地板產生火源,該火源若未遇到可燃物品,亦不致引發 火勢。從起火當時,被告卯○○踩踏之香蕉水鐵桶係放置在 最先起火處旁邊、香蕉水鐵桶底部有破洞足使內裝之香蕉水 漏逸流出、突然產生火勢並瞬間變大等情觀之,顯見係掉落 在地之臨時工作燈(火源)接觸到易燃的香蕉水(可燃物) ,才會頓時產生火勢並瞬間變大、迅速燃燒之情形。且從最 先起火處四週觀察,除了掉落在地的臨時工作燈泡之外,別 無其他火源,除了自香蕉水鐵桶漏逸流出之香蕉水外,亦無 其他可燃物品足使火勢瞬間變大。綜上足證本案火勢之產生 ,係臨時工作燈泡未架設固定穩妥,掉落在香蕉水漏逸流出 之地面而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漏逸之香蕉水而引發火 勢。
⑹火災原因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亦認為: 「現場勘查火係由後側房間中間地面處先起火燃燒,該處一 桶 5加崙香蕉水受重物壓凹陷痕跡,桶底部邊角發現有一破 損小洞,並發現懸吊於天花板之工作燈掉落於中間地面處, 依各目擊者筆錄所述,均稱係突然起火燃燒並發出火燄、冒 出濃煙,燃燒迅速等情,顯然非一般物質剛起火時之燃燒現 象,現場經排除微小火源與電線走火引燃因素,不排除係工 人於粉刷天花板時,因踩在香蕉水鐵桶造成破損,漏出易燃 液體,因工作燈掉落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地面之易 燃揮發性物質或液體而迅速燃燒之可能性。」「七、結論: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火災案,其起火原因不排除 係工人於粉刷天花板時,因踩在香蕉水鐵桶造成破損,漏出 易燃液體,因工作燈掉落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地面 之易燃揮發性物質或液體而迅速引起燃燒之可能性。」有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見偵5417卷二第 4至 116頁)在卷可憑。又經原審送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 會再認定,決議結果亦認為「本案經排除縱火、菸蒂及電氣 短路等因素,並依據現場快速燃燒情形及關係人談話筆錄供 述,尚無法排除因香蕉水鐵桶破損,漏出易燃液體,又因工 作燈掉落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地面之易燃揮發性物 質或液體而迅速引起燃燒之可能性。」有內政部消防署 103 年5月1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二第 152頁 )附卷可稽。足證本案係因臨時工作燈泡係掉落在香蕉水漏 逸流出之地面而破裂,致高溫火花立即引燃漏逸之香蕉水而



引發火勢。
㈢上址精品店裝修工程引發之火勢,向外延燒,造成附表一、 二毀損及傷亡情形:
⒈上址精品店裝修工程引發之火勢,向外延燒,造成附表一、 二編號1至3所示之馬慧萍楊琇惠、林淑華 3人,因逃避不 及,致全身多處灼傷,當場窒息死亡等情,業經檢察官督同 法醫師至現場勘驗無訛,並製有馬慧萍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書(見相 280卷第57至67頁)、楊琇惠之相驗屍體 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 280卷第49頁、第78至87頁)、林 淑華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 280卷第53頁、第 68至77頁)及現場照片(相 280卷第22至45頁)在卷可按。 ⒉上開之火勢向外延燒,亦造成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子○○受 有吸入性灼傷、於臉及雙手二度燒傷等傷害、附表二編號 5 所示之越南籍人士丁○○(PHAN VAN TUAN )受有燒傷之傷 害等事實,復據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5417卷 一第119至120頁、卷二第 158頁)、告訴人子○○於偵查中 (見偵5417卷二第157至159頁)指訴明確,並有國立臺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01年4月28日、5月2日、5月16日之子○ ○診斷證明書 3份(偵5417卷二第162至164頁)、馬偕紀念 醫院101年5月1日診斷證明書 1份(偵5417卷二第161頁)在 卷可憑。
⒊又上開火勢向外延燒,燒燬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現供人 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屋內之物品、附表一 編號 6至11所示之物品等事實,有附表一各編號照片欄所示 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復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 人員前往火災現場之勘查紀錄 1份在卷可憑(見偵5417卷二 第9至10頁)。
㈣綜上,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係因被告卯○○在上址精品店 後側房間,踩踏在香蕉水鐵桶上粉刷天花板,造成鐵桶變形 破損,香蕉水漏逸流出地面,又因該房間內之臨時工作燈泡 未架設固定穩妥,掉落至香蕉水漏逸流出之地面而破裂,致 高溫火花立即引燃香蕉水,迅速引起燃燒,以致未能於起火 初始立即將火撲滅,火勢變大向外延燒,致燒燬如附表一所 示物品及造成附表二所示人員之傷亡結果。
㈤被告己○○、卯○○固均曾辯稱:本案是電線短路失火造成 火災云云。經查:
⒈被告己○○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供稱:火災當天使用 電源時,沒有電源跳脫情形等語(見偵5417卷二第22頁)。 被告卯○○於偵查中訊供稱:電線走火時,燈還亮著,最後 才突然間碰一聲才暗了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275頁)。



⒉證人莊炫星(油漆工人)於警詢、偵查中證稱:起火時,伊 聽到聲音響,回頭看見地面地板上與地面上之電線在燃燒, 現場起火時,照明燈還亮著;火災最初發生時,伊背向起火 點刷天花板,伊聽到後方有聲音,大叫著火了,伊看到地板 臨時電線先著火,當伊從樓梯下來時,伊看到卯○○拿掃把 打火,看到老闆(己○○)衝進來;當時還有燈,還有亮, 工作燈有亮,伊後面有兩盞;起火時,燈還是亮著,伊有看 到燈光等語(見偵5417卷一第271頁、第274頁、卷二第32至 33頁)明確在卷。證人張景瑤(裝設冷氣機工人)於偵訊證 稱:有人喊著火時,伊確定燈還亮著,燈光還很充足,伊看 到後還準備收工具,從梯子下去;是他們開始打火時,燈才 熄滅,但他們打火時,火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大等語屬實 (見偵5417卷一第283頁)。證人黃御麟(電力配線人員)於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陳稱:火災後,伊確定後側燈光 已熄滅,只看到火燄在燃燒的光,但是前側所吊的燈光還是 亮的等語明確(見偵5417卷二第25頁)。據上足證起火當時 ,其他臨時工作燈仍是亮著。
⒊證人黃逢書(火災調查人員)於偵查、原審證稱:本案比較 不可能是電線短路引起的火災,因為起火時,除了起火處之 外,前面房間的工作燈都還亮著;伊勘驗起火點的工作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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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昇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