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富山
選任辯護人 林順益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山、周金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富山、周金富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 第1項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乃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5月6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8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查,被告張富山、周金富所犯結夥侵入住宅強盜罪,分別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7年4月,嗣經本院駁回被告上 訴在案,足認被告二人所犯結夥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二人所處刑期非 短,可認被告二人有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虞,本院認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