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984號
TPHM,104,上易,984,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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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連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
度易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88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素不相識,惟被 告前對告訴人之同居人提出妨害家庭及偽造文書告訴,詎被 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103 年3月9日(詳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辛亥路上班工地 ,以其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透過手機通訊軟體 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之訊 息內容,至告訴人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嗣告訴 人在其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收受上開訊息 ,致其心生畏怖,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 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 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 ,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 ,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 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審理 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判決(如後述), 則揆諸前開說明,即無論述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 能力之必要。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參照)。四、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指 訴及告訴人所提供有關附表一所示簡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誤認係「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手機畫面翻拍照 片6張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以前開手機傳送 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之前開手機內等情,並 有前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4頁、第2 9頁、第36頁);惟堅決否認有前開恐嚇犯行,其辯解意旨 略以:有關附表一編號1之內容,我係希望告訴人和她的同 居人謝志忠,乖乖支付謝志忠積欠我配偶白至怡之新臺幣( 下同)160萬元,而告訴人曾在電話中表明160萬元是小錢, 並嘲笑我太窮,我只是藉由該簡訊內容勸誡告訴人財不露白 。有關附表一編號2之內容,乃因為告訴人使用謝志忠手機 來電,對我破口大罵,再加上告訴人本人手機傳來之簡訊內 容,全部加起來有4、50句,如果我上法院提告的話,足夠 把告訴人罰到破產又去跳海,我自稱「情報人員」係指我專 門在蒐集犯罪證據,依法提告,另外我所謂「再犯」、「死 定了」等語,係指如告訴人再對我不禮貌惡言相向,保證讓 告訴人吃上官司。關於附表一編號3之內容,係告訴人對我 所為之前開侮辱,我原本打算私下要求告訴人支付40萬元做 為雙方和解費用,但後來我改變主意,仍然要對告訴人提告 ,由法官判決,該簡訊內容中所指「禍從口出保證你受傷很 大」,係指告訴人沒事上法院告我的話,我會有樣學樣,被 動採取司法行動作為報復。有關附表一編號4之內容,我只 是勸告訴人不要對陌生人顯露財物等語。
五、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侵害之法益為個人之 安全,其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因此,該法條所 規定之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 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之行為。行為人必須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所謂加害 ,係指行為人必須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其加害之客體, 限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又此通知加害 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為,自不能謂加惡害於人。查被 告前以其配偶白至怡與告訴人之同居人謝志忠涉犯通姦、相 姦罪,嗣白至怡因而懷孕,謝志忠白至怡前往潘俊亨婦產 科診所進行墮胎手術時,謝志忠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



俊亨婦產科診所之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上監護人姓名欄偽簽 「甲○○」之姓名而偽造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等情,對謝志 忠提出相姦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告訴,謝志忠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因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相姦罪 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16427號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謝志忠之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48號 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53頁),參酌被告 與告訴人間於本件所相互傳送之多則簡訊,其內容主要即針 對謝志忠白至怡之事多所爭執,又依被告於本院所提出謝 志忠於102年3月間傳送予白至怡之簡訊內容(見本院卷第24 至25頁),謝志忠亦有貶抑、攻擊白至怡之言語,足見被告 與告訴人雖不相識,然已因被告配偶白至怡與告訴人之同居 人謝志忠先前發生通姦,及被告嗣後對謝志忠提出偽造文書 告訴,而互有維護自己及攻訐對方之爭執情形,且其等雙方 對立不睦存在已久。又詳觀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參酌比對卷 內告訴人本身對被告傳送之簡訊內容,均難認被告傳送之簡 訊符合恐嚇罪之要件,分述如下:
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其文字表達之 意,乃一再提醒告訴人應該要面對現實,該賠錢就賠錢,花 錢消災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如再堅持與執著,聽不下被告 之建言,勢將會吃大虧。被告所撰寫之內容,僅在勸誡告訴 人,傳達解決問題之方法,完全未涉及到被告欲以不法手段 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因此,被告 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難認已該當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於傳送此部分簡訊之前,實係告訴 人先以「龜兒子臭婊子、臭你媽」之簡訊傳送予被告,被 告方回傳附表一編號2之簡訊,且細繹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內 容,主要在強調有關告訴人侮辱被告共四、五十句之案件, 如被告堅持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救濟,告訴人勢將支付大 筆賠償金而破產,並勸誡告訴人如再犯,恐怕沒那麼幸運。 次查,被告在前開簡訊內容中,雖有使用「不要誤觸情報人 員求自保」、「我保證有看頭死定了」等語,然對照被告在 使用前開文字之前,其重點係在強調有關告訴人侮辱被告之 事,如被告堅持提起訴訟,告訴人所面臨之嚴重後果,況且 ,被告在使用「情報人員」、「死定了」等文字之時,亦未 敘明其如何加害之手段。是被告所使用之前開文字,其用意 亦係在強調前開侮辱案件,苟出於其正當權利之行使,告訴 人所面臨之法律責任。基此,被告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



並非表達欲以不法手段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及財產之事,其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難認已該當刑法恐 嚇罪之構成要件。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對照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其所要強 調之事,無非仍與前開侮辱求償案件有關,被告強調前開案 件,其不想提起訴訟,願意大事化小,欲私下以新臺幣40萬 元與告訴人和解,並提醒告訴人在法庭上之用詞須謹慎,避 免禍從口出,造成自己更大損失。次查,被告在前開簡訊內 容中,雖有使用「受傷很大」等字,然佐以被告在強調「受 傷很大」之時,乃係使用「小心說話利己又利人反之禍從口 出」等語,顯見所謂「受傷很大」,並非被告在表達欲以不 法手段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之事,而係在勸導告訴 人在法庭上講話必須更小心一點,避免因自己言詞而再次觸 法,惹起官司。準此,被告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難認已 該當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衡諸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內容,無非在強 調告訴人財不露白,否則將會招惹黑道之覬覦,危害全家大 小之安危,而有勸阻告訴人之意。次查,被告在該次簡訊中 ,雖有使用「黑道兄弟注意找上門把你全家大小搞得裡外不 是人」、「各個死得很難看」等語,然對照被告所使用之前 開文字,均係用以強調「沒中頭彩硬要說中頭彩」,虛誇自 己財力將會招惹之後果,而非強調「黑道兄弟」將如何讓告 訴人「死得很難看」。況且,被告在使用「黑道兄弟」、「 死得很難看」等文字之時,亦未敘明其如何以「黑道兄弟」 讓告訴人「死得很難看」之加害手段。從而,被告所傳送之 前開簡訊內容,並非表達欲以不法手段加害告訴人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及財產之事,其所傳送之前開簡訊內容,難 認已該當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方法,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前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 恐嚇告訴人之犯行;被告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因告訴人傳 送簡訊「出題」,伊就「答題」,並無恐嚇之意等語,尚非 全無可採,本件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同前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不 服原審判決,上訴意旨略以:依告訴人與被告之供述,足認 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亦無私仇恩怨,被告對告訴人之同居 人謝志忠提出妨害家庭與偽造文書之告訴,亦顯然與告訴人 無關,被告先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亦未明確表明身分及用意 ,告訴人於此敵暗我明之情形下,內心感受莫名恐懼之壓力 ,實屬合理。再觀諸卷附告訴人回覆被告之簡訊:「我這個



人!我不惹人!人不要欺我!......你居然敢看笑話!事情的 來龍(隴)去脈,完全沒調查清楚!這房子真正出錢的是我! . .....房子是我出錢買的,小白是借名,看你們有什麼本 事把我買的房子變成贈送!......你如不了解整個戲內容歡 迎來電詢問!不要耳朵聽女人的命令一下!就當替死鬼」, 上開文字告訴人僅表示自己立場,告知自己實際出資購房, 請對方調查清楚情況,不要聽片面之言,而被告竟回覆「妳 牽著謝先生的鼻子下地獄去了,警察很快就會找上門了,如 果是我的處理方式好漢不吃眼前虧,很客氣進行談判和(合 )解掉,免得夜長夢多搞得(的)身敗名裂。反之妳的處理 方式完全不同,不見棺材不掉淚,希望一方坐牢,一方斷了 生意,就此打破碗通通不要混了。高興就好隨便妳」等語, 上開內容被告無意致電告訴人查明事情始末,僅促使告訴人 進行談判和解,如不欲和解將身敗名裂,而告訴人接獲上開 訊息,回覆「我是明理人,你口氣不對!我要先確認你身分 (份)!我們要談!我可考慮!......」等語,上開訊息內容 堪認告訴人接獲素不相識之被告,傳送促使告訴人出面處理 告訴人同居人謝志忠與被告間之刑事案件之和解事宜,尚能 理智回覆希望確認對方身分,並釐清事實始末狀況,告知對 方可以考慮談之意思,則原審認定被告與告訴人間已因被告 對告訴人之同居人謝志忠提出刑事告訴,雙方因而存有緊張 關係乙情,其前提事實容有誤認,又依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之 陳述,堪認告訴人內心顯已感受相當程度擔憂生命、身體遭 侵害之壓力,佐以被告於103年3月7日至3月10日間復傳送附 表二影射性愛私生活之文字予告訴人,告訴人亦可確認被告 強烈之敵意,內心恐懼之壓力,已難與通常之人見聞上開訊 息內容相較,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同居人謝志忠之刑事告訴, 於傳送訊息求償未果,復屢屢傳送附表一、附表二充滿敵意 之文字訊息,其中部分訊息已明確敘及危害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及財產之事項,故被告上開行為顯已通知告訴人欲 加惡害於其身體及名譽,並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 全,被告所為核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原審未審酌上情 ,率認被告發送上開簡訊內容非表達以不法手段加害告訴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之事,顯與常情不符,原審 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 決等語。然查:
㈠被告前以其配偶白至怡與告訴人之同居人謝志忠涉犯通姦、 相姦罪,嗣白至怡因而懷孕欲接受墮胎手術時,謝志忠即在 潘俊亨婦產科診所之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上監護人姓名欄偽簽 「甲○○」之姓名而偽造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等情,對謝志



忠提出相姦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告訴,已如前述;參酌被告與 告訴人間於本件所相互傳送之多則簡訊,其內容主要即針對 謝志忠白至怡之事多所爭執,足見被告與告訴人雖不相識 ,然已因其配偶、同居人間之相姦、偽造文書官司,而互有 維護自己及攻訐對方之不睦情形存在,檢察官上訴指稱該等 官司與告訴人無關,被告與告訴人並無仇怨,已非實在。 ㈡又依告訴人所提出之簡訊,被告雖先傳送簡訊予告訴人稱「 妳與本案無關,妳是陌生人我也是陌生人,彼此對話是沒有 神經系統...妳我之間又沒互告,妳也不是敵人,好好做事 比較實際...」等語,然告訴人竟回覆稱:「龜兒子、臭婊 子!臭妳媽!有本事出招!...憑你雕蟲小技要跟我鬥...不 關我的事你硬要扯我進來...那就乖乖接招...這房子真正出 錢的是我...謝志忠窮的連吃飯錢都沒有...小白(係指白至 怡)的照片鋪上網問全世界的男人...會有人買房子給她. . .小白一直想去作陪酒女!她沒人要!太醜了...你想有人會 送她房子!太不量力了...你今天要感謝小白!不然你今生 沒希(機)會跟我說話!」,被告方回復以:「妳牽著謝先 生的鼻子下地獄去了,警察很快就會找上門了,如果是我的 處理方式是好漢不吃眼前虧,和對方很客氣進行談判合(和 )解掉,免得夜長夢多搞的身敗名裂,反之妳的處理方式完 全不同,不見棺材不掉淚,希望一方坐牢一方斷了生意,就 此打破碗通通不要混了,高興就好隨便妳」等語,告訴人又 傳送簡訊稱:「我是明理人,你口氣不對!我要先確認你身 份!我們要談!我可考慮!...我比你們男人還有氣魄!敢作敢 當!我不靠人!一輩子只信自己!不是小白的敢愛敢恨!利 用男人當替死鬼!」等語,被告方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簡 訊。則以被告與告訴人間相互爭執之情形,被告所傳送之附 表一之簡訊,雖有輕蔑、揶揄之語氣,然均係針對告訴人之 簡訊而為回應反制,且其用語及內容並無何欲加害告訴人生 命、身體、名譽、財產之情形,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況 依告訴人回傳之前開簡訊內容,告訴人亦有對於被告以粗話 辱罵及輕視、嘲諷之情,則告訴人是否確實因此心生畏懼而 達於恐嚇罪之程度,實有疑義。再者,被告雖有傳送附表二 所示含有描述性交行為及性生活之簡訊予告訴人,然依告訴 人提出之簡訊內容,係因告訴人先傳送「喜歡戴綠帽子變態 的龜兜(兒)子、白至怡說你連親姨媽都敢強姦了!白至怡 要離開你這禽獸,要我幫忙!...」、「你武大郎一直悲憤 的訴苦你家潘金蓮又去偷到那家的西門慶...你家潘金蓮交 (教)過我,幹的越深越爽,〝爛腳〞越粗越好!就像她那 玉市的黑人粗的她雞巴痛好幾天,雖痛但爽死了,她值得回



味!...告訴你!好家潘金蓮告訴我她喜歡搞3P,3P你怕不 懂,3P搞的她爽死了,難怪喜歡來我家睡3人!而不知丟臉 要求睡我老公那邊我老公嚇死了!這種女人凡事(是)正常 男人都會敬而遠之,躲的遠遠,這些你沒教她破解法喔!」 ,被告方傳送附表二所示簡訊加以回覆。是告訴人先傳送之 簡訊,既有對於被告及其配偶白至怡以「龜兒子」、「武大 郎」、「潘金蓮」予以影射描述,且指述白至怡言行放蕩, 則被告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描述其與白至怡之性生活、誇大吹 噓自己性能力與性需求之簡訊,內容雖屬不堪入目,然難認 被告具有藉此恐嚇告訴人之目的。
㈢綜上,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恐嚇之犯行,卷 內證據資料均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檢察官上 訴理由所指各情,仍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 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從而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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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內容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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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年3月1日 │我和老婆警告你們很多次了做都做了錯│
│ │19時58分 │都錯了要面對現實我們夫妻是老實人愛│
│ │ │財取之有道我們不佔人家便宜也不要被│
│ │ │別人佔便宜該還的都要歸還給人家該賠│
│ │ │錢還是要賠錢花錢消災才是正途你們就│
│ │ │是很固執全聽不下去寧願裝傻裝笨再搞│
│ │ │一次大虧本生意才高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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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3年3月7日 │全部加起來四五十句污辱案上法庭足夠│
│ │10時25分 │害你破產又去跳海這麼缺德的事情我是│
│ │ │幹不出來的放你一馬今後生意人眼睛要│
│ │ │睜亮一點不要誤觸情報人員求自保懂嗎│
│ │ │再犯可沒這麼幸運了我保證有看頭死定│
│ │ │了懂嗎開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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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3年3月7日 │我打算好人做到底私底下不求償你四十│
│ │11時8分 │萬合解也不提供錄音檔上法庭只想大事│
│ │ │化小出庭小心說話利己又利人反之禍從│
│ │ │口出保證你受傷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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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3年3月9日 │沒中頭彩硬要說中頭彩會引來黑道兄弟│
│ │14時14分許 │注意找上門把你全家大小搞得裡外不是│
│ │ │人各個死得很難看懂嗎說到妳懂我鬍子
│ │ │都打結了真討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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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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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內容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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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年3月7日 │有三人四人一起性愛是最享受時光做人│
│ │某時許 │才有價值否則生命是黑白的一點意思都│
│ │ │沒有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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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3年3月8日 │我和小白都是狗公身超愛搞我人高馬大│
│ │11時36分 │零件粗又長精蟲直通大海射不完和小白│
│ │ │已十六年婚婚前十年裸體家庭早上白天│
│ │ │晚上半夜播鬧鐘搞的時間比睡覺時間還│
│ │ │要長每次二個鐘頭連射二次精每天十二│
│ │ │次上下射精從不中斷十年下來百萬次射│
│ │ │精月事來照搞出國除外還不包括外出工│
│ │ │作工地自慰射精所以十年當中雙雙被套│
│ │ │牢爽翻天這不是一般正常人所能辦到的│
│ │ │事情早就抬去山上種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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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3年3月8日 │這六年來小白和我做假愛的心聲一分鐘│
│ │13時59分 │一千元只限三千元內完成體外射精超過│




│ │ │時間不搞了要我自慰射精苦撐六年了還│
│ │ │每天鬧離婚我常對她說我沒有娶錯人她│
│ │ │也沒有嫁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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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3年3月10日│和前妻度蜜月三天內互搞一百零七次性│
│ │某時許 │愛射精陰道內我是爽翻天老婆跑回娘家│
│ │ │哭訴母親不想跟我生活下去害他尿道嚴│
│ │ │重受傷之後傷口好了偶爾會約我互搞一│
│ │ │次又躲起來所以我和前妻一直都是分居│
│ │ │兩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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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3年3月10日│和前妻性愛三天都不肯乖乖配合都是採│
│ │12時9分 │強暴得逞夫妻兩人沒吃飯沒睡覺只吃麵│
│ │ │包和喝水邊吃邊強暴我當時年輕力壯猛│
│ │ │男過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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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3年3月10日│從國小五年級開始自慰射精國中更嚴重│
│ │12時54分 │軍隊每日超過十次自慰射精一生當中自│
│ │ │慰加夫妻性愛可達百萬次射精一點都不│
│ │ │誇張千真萬確生命如果可以從來打死我│
│ │ │也不願意再做狗公身了好累好累好累好│
│ │ │累好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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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3年3月10日│國二的小白雙奶又大又硬超大顆前妻的│
│ │15時34分 │雙奶比小白更超大顆兩人也打過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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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