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3年度,6號
TPHM,103,金上更(一),6,20150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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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宗賢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沈孟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亞東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陳培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628 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胡宗賢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之附表3 編號1 、2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附表5 編號1 至4 、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物,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均沒收之。又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附表3 編號3 、4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99(其中之警用裝備、服裝),附表5 編號1 至4 、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物,偽造之「馬英九」署押貳枚,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之附表3 編號1 至4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99(其中之警用裝備、服裝),附表5 編號1 至4 、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物,偽造之「馬英九」署押貳枚,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均沒收之。朱亞東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附表3 編號1、2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附表5 編號1 至4 、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物,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均沒收之。又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附表3 編號3 、4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99(其中之警用裝備、服裝),附表5 編號1 至4 、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編號1 所示之物,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附表3 編號1 至4 之行李箱及其內容物,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89至92、95、99(其中之警用裝備、服裝),附表5 編號1 至4、6 ,附表6 編號2 、19,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物,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壹台,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胡宗賢為重溪法律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 0 號)之主持律師,緣胡宗賢於民國101 年4 月至6 月間因 受託對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核而涉犯恐嚇取財及洩 密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2 月27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536 號提起公訴,而心生不滿,進而埋 怨現實社會大部分財富均為少數企業家掌握;又因其過去多 年律師執業經驗,對於股票及期貨等投資事務相當熟稔,乃 起意欲對社會製造大規模災難,藉以滿足其報復心理,並影 響我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即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 )加權指數,其得趁機透過反向投資操作(即放空期貨)從 中謀利。胡宗賢為遂行上揭計畫,竟基於殺人及操縱期貨交 易價格之犯意,開始蒐集各式資訊構思攻擊方式,除了參閱 書名為「毒物化學」、「工礦叢書- 硝化甘油與硝甘炸藥」 等資訊外,並自102 年2 月24日起陸續透過網路開始蒐集內 含關鍵字「硝化甘油」、「AB膠汽油」、「點火器」、「警 察服」、「警察識別證」、「水源恐怖攻擊」、「手機引爆 」、「遙控直升機點火」、「摩台指台股休市」及「雷汞制 作」等各類資訊,並將上開相關資訊彙整編輯於其命名為「 無事文摘」文件檔案中之「九陰白骨爪」章節下,而其中記 載「敵人:國中、郭台銘…」、「地點:翡翠水庫、高鐵、 臺北車站…」、「偽裝:快乾膠黏、警察制服…」、「滅證 :刮除毛髮、指紋…」等文字,並在「攻擊」、「毒手」等 標題下,則臚列各種對人體產生極大危害物品,包含:硝化 甘油、凝固汽油、肉毒桿菌及脫水氯化錳等成分、取得方式 及所造成之危害等資訊;胡宗賢並依上揭資訊,經由網路購 物或至化學材料行購買等方式取得各式原物料,放置於其以



郭姵伶名義購買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房屋( 下稱新營區住處)內,且在上開新營區住處進行各項生化攻 擊實驗。而朱亞東自93年起時任計程車司機,因時常載送胡 宗賢出庭而與胡宗賢熟識,因欲找胡宗賢進行投資,於102 年3 月22日下午5 時48分許,持用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胡宗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適胡宗 賢為找人協助進行上揭計畫,乃邀約朱亞東於同日晚間至臺 南市新營區某處餐廳商談,商談後約定由胡宗賢以每月新臺 幣(以下若未標明幣別,即屬新臺幣)10萬元雇用朱亞東擔 任司機兼助理,朱亞東需依胡宗賢之指令行事。斯時胡宗賢 亦構思採取「高鐵計畫」,其計畫初步內容為:製作內部含 有乙炔、汽油、氫氰(應屬氰化氫之誤植)及點火裝置之行 李箱,將其放置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 鐵公司】列車上,藉此攻擊臺北車站以對社會製造大規模災 害(計畫之研擬如附表2 所示【即起訴書附件1 所示】,容 後詳述)。胡宗賢為實施上揭「高鐵計畫」,除於102 年3 月底某日由朱亞東購買行李箱、特定廠牌手機等物外,另為 隱匿進行「高鐵計畫」之犯罪軌跡,亦交付22萬餘元予朱亞 東,供朱亞東以他人名義購買車輛,作為實施犯罪計畫之用 。朱亞東遂於同年3 月28日前某日,經由不知情之友人施泉 發代為尋找願意出借身分而不知情之賴鉛坤,提供證件供朱 亞東以賴鉛坤之名義,至址設臺中市○○路0 段○○○○○ ○○○號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並於同年3 月28日辦妥上 揭車輛過戶登記,朱亞東於購得上開車輛後,即將上開車輛 開往臺南市新營區交付胡宗賢使用。
二、胡宗賢同時亦在新營區住處完成「無事文摘之高鐵計畫」之 細節擬定,其具體計畫內容為:於同年4 月12日上午8 時45 分下單進行期貨交易;於同日上午8 時39分,在由臺中高鐵 站出發之高鐵114 號列車上放置會燃燒及產生有毒氣體(即 氰化氫)之行李箱,待該班列車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駛抵臺 北車站時,上開行李箱即會作動,藉以攻擊臺北車站;另於 同日中午12時,將會產生相同作用之行李箱擺放在位於新北 市土城區中央路3 段之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 海公司)總部土城虎躍廠(將行李箱擺放在鴻海公司總部計 劃嗣後變更計劃內容,詳如後述);於同日下午3 時,駕車 至桃園國際機場準備搭機逃逸,並計畫於前往機場途中,在 高速公路上經由手機遙控方式引爆行李箱;及於同日將國外 帳戶設定成其所使用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以將期 貨交易獲利匯往國外帳戶等(「無事文摘之高鐵計畫」內容 ,詳如附表2 所示【即起訴書附件1 所示】)。斯時胡宗賢



亦已研製完成就實現「高鐵計畫」所需使用,內部主要裝設 可透過鬧鐘連接電發火頭並插入裝有汽油之汽油桶中,並藉 由鬧鐘定時啟動方式引發電發火頭(即點火裝置),引起油 氣混合物爆燃之裝置,及可產生致命毒氣氰化氫之裝置,足 以對人身安全產生高度危害之4 只行李箱(此4 只行李箱包 含黑色行李箱1 只【下稱編號1 行李箱】、紅黑色行李箱1 只【下稱編號2 行李箱】及紫色行李箱2 只【下稱分別編號 3 、4 行李箱】,各個行李箱內部結構分析,詳如附表3 所 示【即起訴書附件3 所示】)。胡宗賢完成上揭準備後,遂 於同年4 月11日持朱亞東交付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 話與朱亞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邀約朱 亞東於同日下午至臺南市新營交流道附近之速食餐廳會面, 會面時朱亞東胡宗賢表示翌日(即12日)要前往大陸地區 ,可能無法提供協助,惟胡宗賢朱亞東表示翌日(12日) 即要行動,何不趁年輕配合其行動,多賺點錢好提早退休, 如果有賺錢不會虧待他等語,誘使朱亞東延緩原訂前往大陸 地區行程,先行配合其行動,即於翌日上午7 時至新營區住 處與胡宗賢會合,並駕駛上揭車輛搭載胡宗賢北上放置上開 4 只行李箱,胡宗賢並向朱亞東表示事成後,會招待朱亞東 前往大陸地區食宿交通等全部費用,且事成後如有賺錢,不 會虧待他,以此方式使朱亞東答應先行配合其行動、依其指 示行事。另胡宗賢經由網路瀏覽資訊,獲悉鴻海公司董事長 郭台銘將於102 年4 月12日參與山西運城解州祖廟明朝關聖 帝君於新北市土城區之繞境活動,繞境隊伍將於當日中午在 立法委員盧嘉辰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服務 處(下稱立委盧嘉辰服務處)用餐休息,至下午1 時30分始 會離開,乃決定變更原定放置行李箱於鴻海公司總部之計畫 ,改為利用郭台銘於當日中午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休憩機會 ,冒用警察服飾、佯裝警察,將會燃燒及產生毒氣之行李箱 送至立委盧嘉辰服務處,並對服務處人員佯稱行李箱係由馬 英九總統委託立法委員盧嘉辰轉交郭台銘之計畫替代之。胡 宗賢遂另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 年4 月12日凌晨 2 時9 分許,在新營區住處,透過網路截取馬英九總統之簽 名圖像檔,並將該圖像檔合成製作並輸出具有【關聖帝君千 秋馬英九】字樣之紙張2 紙,並將該2 紙張分別黏貼在編號 3 、4 行李箱上,藉此表彰編號3 、4 行李箱為馬英九總統 所贈與,足生損害於馬英九總統
三、台灣高鐵公司616車次列車部分:
(一)胡宗賢為實現上揭「高鐵計畫」,即基於殺人、放火燒燬 現有人所在供陸公眾運輸之車(即高速鐵路列車)、致生



供陸公眾運輸之車往來危險及意圖操縱影響期貨交易價格 之犯意,並與朱亞東基於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供 陸公眾運輸之車、致生供陸公眾運輸之車往來危險之犯意 聯絡,於102 年4 月12日清晨6 時40分許,由胡宗賢在新 營區住處內,進行編號1 至4 行李箱內部定時裝置啟動時 間之設定(編號1 、2 行李箱之定時裝置啟動時間設定為 當日上午9 時27分,以配合台灣高鐵公司114 號列車於上 午9 時28分許駛抵臺北車站、9 時30分自臺北車站發車時 間,惟因胡宗賢時間調校基準誤差,致實際作動時間為9 時35分;編號3 、4 行李箱之定時裝置啟動時間則設定為 當日中午12時30分,以配合鴻海公司董事長郭台銘因關聖 帝君繞境活動,而預定於當日中午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用 餐時間後,惟因胡宗賢時間調校基準誤差,致實際作動時 間為上午12時38分),胡宗賢完成上開定時裝置啟動時間 設定後,即將上開4 只行李箱搬至停放在新營區住處路旁 之上開V8-1153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而朱亞東則依約定於 同日上午7 時6 分許,抵達新營區住處,抵達後朱亞東即 將裝有警察制服之行李袋放置上揭車輛後,由朱亞東駕駛 上開車輛搭載胡宗賢於同日上午7 時24分許,自新營區住 處出發,依原定「高鐵計畫」,沿國道1 號高速公路開往 臺中高鐵站,於途中胡宗賢告知朱亞東必須於上午8 時39 分前抵達臺中高鐵站,且叮嚀朱亞東將編號1 、2 行李箱 放置於高鐵列車上後即立刻離開,繼續北上。惟因朱亞東胡宗賢遲至同日上午8 時43分許,始抵達臺中高鐵站, 致錯過同日上午8 時39分從臺中高鐵站開出之114 號列車 ,胡宗賢遂當場變更預定計畫,指示朱亞東將編號1 、2 行李箱改放置最近一班於上午9 時1 分自臺中高鐵站開出 之北上616 號班次列車上。胡宗賢朱亞東抵達臺中高鐵 站後,朱亞東即將上開車輛停放靠近臺中高鐵站7 號出口 前之租賃停車格,並依胡宗賢指示空手進入臺中高鐵站, 於同日上午8 時46分許透過自動售票機以現金395 元購買 臺中站至新竹站之自由座車票1 張,胡宗賢則於朱亞東入 站購票時,至上開車輛後車廂處,打開編號1 、2 行李箱 檢視內部裝置是否妥善,俟朱亞東返回後,胡宗賢即指示 朱亞東先將編號1 、2 行李箱關上,並告知朱亞東於放置 編號1 、2 行李箱於高鐵列車上時,2 只行李箱均需直立 擺放,擺放後即行下車離開。此時因租車公司職員葉于銘 欲使用上開車輛所佔用之租賃停車格,乃商請胡宗賢、朱 亞東2 人挪移車輛,胡宗賢遂即駕駛上開車輛離開現場, 而朱亞東則急忙將放置於後車廂之編號1 、2 行李箱拖離



,攜至由王勝學曾于倫分別擔任駕駛與列車長,總共搭 載約1,022 人乘客及高鐵公司職員之616 號列車上。惟匆 忙之際,朱亞東卻遺忘胡宗賢所交代之執行計畫細節(即 將該2 只行李箱直立放置後,旋即下車),即上車後編號 1 、2 行李箱拖至616 號列車第11節車廂通往第12節車廂 間之玄關處,而將編號1 行李箱平放於車廂地板上,亦未 依胡宗賢之原定計畫於放置完行李箱後立刻下車,而與編 號1 、2 行李箱一起隨同616 號列車離開臺中高鐵站。嗣 因朱亞東誤將編號1 行李箱予以平放,致該只行李箱內部 所存放之汽油及鹽酸混合後,不斷向外滲漏並散發強烈刺 鼻異味,朱亞東為避免遭人側目,立即至車廂玄關處之廁 所拿取衛生紙擦拭溢流於地板之液體,斯時人在臺中高鐵 站附近等候之胡宗賢因遲遲未見朱亞東返回,遂於同日上 午9 時1 分許,持用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朱亞 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當胡宗賢從電 話中得知朱亞東與編號1 、2 行李箱一起隨616 號列車離 開臺中高鐵站時,非常生氣,立刻質問朱亞東為何還留在 高鐵列車上,又因慮及編號1 、2 行李箱設定之啟動時間 將至,乃告知朱亞東趕快遠離現場與行李箱。而在臺中高 鐵站附近等候朱亞東返回車上之胡宗賢,從電話中知悉朱 亞東已成功將編號1 、2 行李箱放置於616 號列車並離開 臺中高鐵站後,即基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之犯意,於同日 上午9 時13分許,透過筆記型電腦連結手機上網之方式, 登入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交易平台(下稱元大 寶來交易平台),以網路下單,分5 次,每次100 口,下 單放空摩根台股指數期貨(下稱摩台指,此檔期貨於86年 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摩台指係以摩根 史坦利公司所編制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加權指數【下稱 摩根台灣指數】作為交易標的,目前摩根台灣指數之編制 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91檔股票為樣本,摩根台 灣指數與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加權指數相關性達92.5% )總計500 口,成交價為281.2 點(胡宗賢進行此筆期貨 買賣之資金來源及相關帳戶,詳附表8 所示),以期藉由 「高鐵計畫」造成臺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加權指數下跌而 從中謀利。
(二)至遭朱亞東遺留於616 號列車第11節通往第12節車廂玄關 處女用廁所內之編號1 行李箱,因先前遭朱亞東平放而使 行李箱內之汽油及鹽酸溢流,故行李箱內之電發火頭(即 點火裝置)遭外漏之汽油及鹽酸侵浸,致故障未能啟動, 因而無法引起編號1 行李箱內之油氣混合物爆燃,但行李



箱內部之鹽酸氣體已與氰化鈉接觸而開始產生氰化氫反應 ,已生毒害人體之危險;而編號2 行李箱之電發火頭雖已 引發,然因汽油桶內之油氣濃度高於爆炸界限而未遭電發 火頭引燃,但汽油桶內之油氣從汽油桶上方供電發火頭穿 入之孔洞洩出,洩出之油氣經空氣稀釋,其濃度已降至爆 炸界限內而被引燃,產生之火焰除燒熔靠近孔洞之鬧鐘外 ,並燒熔汽油桶上方之握把,此時行李箱內如有空氣進入 ,可能使汽油桶之中空握把燒穿,導致油氣大量外洩,造 成爆燃而產生嚴重傷亡、破壞之危險。而朱亞東於高鐵上 接獲胡宗賢電話指示其新竹高鐵站立即下車後,當616 號 班次高鐵列車於同日上午9 時26分抵達新竹高鐵站時,人 已逃至第7 節車廂玄關處之朱亞東即順勢將自己原本所穿 著、已遭編號1 行李箱所溢流之汽油及鹽酸混合液體腐蝕 之外套棄置於該處垃圾桶後,變裝走出新竹高鐵站(朱亞 東進入臺中高鐵站時,係身著白色長袖外套、黑色長褲、 頭戴深色鴨舌帽,朱亞東離開新竹高鐵站時,則改著白色 短袖上衣、白色背心、黑色長褲、口戴深色口罩),並於 同日上午9 時27分持用上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胡宗賢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另朱亞東為 避免在新竹高鐵站附近逗留恐遭人追查,遂於同日上午9 時49分許,於新竹高鐵站前搭乘計程車前往國道一號高速 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之新竹市光復路2 段某加油站,並於 同日上午9 時51分許持用上揭行動電話與胡宗賢連繫,改 約至上開加油站會合,而胡宗賢亦於同日上午9 時49分駕 駛上開車輛,經由臺中市○○○路○○道○○○道○號高 速公路北上,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抵達新竹市光復路 2 段之上開加油站搭載朱亞東
四、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部分:
(一)胡宗賢朱亞東2 人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新竹市光 復路2 段之某加油站會合後,胡宗賢即另基於殺人、放火 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冒用公務員服飾及意圖操縱影 響期貨交易價格之犯意,並與朱亞東基於殺人、放火燒燬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冒用公務員服飾之犯意聯絡,指示 朱亞東駕駛上揭車輛搭載其繼續北上,朱亞東乃駕駛上揭 車輛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經由66號快速道路連結國道三號 高速公路前往新北市土城區,於途中胡宗賢告知朱亞東於 抵達立委盧嘉辰服務處後,需變裝換著警察制服,將編號 3 、4 行李箱交給立法委員盧嘉辰之助理,並向對方表示 編號3 、4 行李箱係馬英九總統請立法委員盧嘉辰轉交予 郭台銘等犯罪計畫,迨2 人於同日上午11時39分許,駕駛



上揭車輛經由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土城交流道抵達新北市土 城區後,乃先驅車前往立委盧嘉辰服務處,當時朱亞東因 已知編號3 、4 行李箱與編號1 、2 行李箱一樣,係裝置 會燃燒及產生有毒氣體之行李箱,對於是否繼續配合胡宗 賢之要求放置編號3 、4 行李箱有所疑慮、猶豫,故其等 於行經立委盧嘉辰服務處時,並未即刻停車,遂駕車沿新 北市土城區金城路朝中和方向行駛,經由中和交流道接國 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胡宗賢朱亞東偏離預定路線,乃 向朱亞東表示「如果這件不做的話,就功虧一簣,他就完 了,前面的事情都不算數了」等語,並再次承諾給付高額 報酬後,朱亞東為貪圖胡宗賢提供之高額報酬,明知該編 號3 、4 行李箱係放置會燃燒及產生有毒氣體之行李箱, 引爆會取人性命,朱亞東仍決定依胡宗賢之原定計畫行事 (惟繞境活動行程臨時更改為當日10時抵達立委盧嘉辰服 務處,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離開前往順聖宮用餐),而於 同日上午12時6 分許再次經由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土城交流 道回到新北市土城區。惟朱亞東駕駛上揭車輛抵達新北市 土城區後,因前往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 段之頂埔加 油站上廁所及於中途停車變裝換著警察制服等情事,致耽 擱原定時程,於前往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途中,胡宗賢即不 斷催促朱亞東,2 人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抵達立委盧嘉 辰服務處後,朱亞東即公然冒用警察服飾(全身著深黑長 衣長褲,上身外著背面標有「警察」、「POLICE」字樣之 反光背心,頭戴標有警徽之鴨舌帽)佯裝為員警,而將編 號3 、4 行李箱推往立委盧嘉辰服務處,然當時因服務處 外鐵門已拉下,朱亞東見無法依原定計畫將該2 只行李箱 經由服務處助理轉交郭台銘,遂轉身欲將編號3 、4 行李 箱推回上揭車輛詢問胡宗賢應如何處理,在車上之胡宗賢 見狀,慮及編號3 、4 行李箱定時裝置所設定之啟動時間 將至,遂即指示朱亞東將編號3 、4 行李箱丟棄,朱亞東 乃急忙將編號3 、4 行李箱推往立委盧嘉辰服務處旁之空 地準備棄置,惟當朱亞東將該2 只行李箱放置於空地而準 備離開時,發現該處係加油站,為避免編號3 、4 行李箱 引爆加油站,朱亞東即再將該2 只行李箱推回立委盧嘉辰 服務處門口外棄置,並隨即返回上揭車輛離去。當時編號 3 、4 行李箱內之電發火頭雖均已順利啟動,惟或因電發 火頭產生之溫度不足,或因油氣濃度在爆炸界限之外而均 未能順利作動而未遂,然該2 只行李箱在點火裝置啟動前 如遭打開,油氣濃度進入爆炸界線時,即有造成爆燃而產 生嚴重傷亡之危險。




(二)朱亞東於將編號3 、4 行李箱放置於立委盧嘉辰服務處返 回車上後,胡宗賢即指示其駕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朱亞 東遂往三峽交流道接國道二號高速公路往桃園國際機場方 向前進,於途中胡宗賢因無法順利透過網路登入元大寶來 交易平台就稍早進行之前揭摩台指交易設定停損點,遂於 同日下午1 時7 分許,透過自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 話與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鄧慧君聯繫,並商 請鄧慧君就上揭摩台指交易設定停損價位282 點(即當摩 根台灣指數升至282 點時,就胡宗賢稍早進行之摩台指期 貨交易500 口全部進行平倉)。胡宗賢復要求朱亞東開車 搭載其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朱亞東遂於同日下午1 時 24分許駕車抵達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胡宗賢即入內請行員張美惠就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此帳戶為胡宗賢進行上揭摩台指期貨交易之入金帳戶, 胡宗賢就進行上揭摩台指交易所之資金來源及所使用之銀 行帳號,見附表8 所示)增加1 組約定轉帳帳戶(所增加 之約定轉帳帳戶係胡宗賢於102 年3 月29日至同年4 月2 日間赴新加坡時,前往新加坡星展銀行【DBS PRIVATE BA NK】所開立之帳戶【帳號:S-000000-0號】),藉此方便 胡宗賢於海外期間,得以透過網路操作,將上揭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內之摩台指期貨交易所得,匯往上揭新加坡 星展銀行帳戶內,胡宗賢即可隨時從上揭新加坡星展銀行 帳戶提領金錢花用。約定轉帳帳戶設定完成後,胡宗賢朱亞東2 人乃於同日下午2 時45分許,駕車前往址設桃園 縣大園鄉○○○路000 巷00號連勝停車場,將上開車輛停 放於該處,並搭乘停車場接駁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二期航 廈,胡宗賢朱亞東於機場內臨櫃分別以信用卡及現金方 式購買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當日班次BR805 號班機機票 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許,搭機前往澳門,輾轉進 入大陸地區逃逸。
五、嗣編號1 、2 行李箱於同日上午9 時22分許,為高鐵616 號 列車人員發現並報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 警察局)防爆小組於同日上午10時43分趕赴桃園高鐵站進行 處理,而編號3 、4 行李箱於同日14時許為立委盧嘉辰服務 處人員發現並報警後,上揭防爆小組亦至現場進行處理,經 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檢識編號1 至4 行李箱,發現該4 只行 李箱內部結構類似,研判為相同人士所為,經採證結果於編 號2 行李箱內部汽油桶上之膠帶及編號4 行李箱內汽油桶纏 繞電發火頭之膠帶處採得DNA ,復經比對發現該2 組DNA 型



別均與胡宗賢之DNA 型別相符(胡宗賢前於100 年間,因涉 及搶奪之暴力案件,故其DNA 型別經警方建檔留存);而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則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上揭 車輛車號為V8-115 3號,經調閱上揭車輛車籍資料,發現車 籍資料上所留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為朱亞東 ,復比對朱亞東之相片,與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所調閱同 日在臺中高鐵站及新竹高鐵站搬運編號1 、2 行李箱之男子 面貌相符,確認胡宗賢朱亞東2 人涉案。再核對胡宗賢朱亞東之入出境紀錄,發現胡宗賢朱亞東2 人已於同日搭 乘長榮航空班次BR805 號班機離境,經由澳門前往大陸地區 ,隨由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依循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 ,請求大陸地區警方協緝,而大陸地區警方則於102 年4 月 14日凌晨在珠海發現胡宗賢朱亞東,並於同年月16日中午 12時30分許在澳門機場停機坪,將胡宗賢朱亞東2 人交予 我國警方承辦人員,我國警方人員乃於同日12時56分許,對 胡宗賢朱亞東2 人執行拘提,並於同日下午4 時許,胡宗 賢、朱亞東2 人返台後對其等執行附帶搜索,分別自2 人從 大陸地區返台之隨身行李中扣得如附表5 、6 所示之物(其 中包含用以搜尋編輯相關犯罪計畫之SONY牌筆記型電腦1 台 【即附表5 編號1 所示】,存放相關犯罪計畫之TOSHIBA 牌 隨身硬碟1 個【即附表5 編號2 所示】、SD記憶卡1 片【即 附表5 編號3 所示】、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之行照1 紙【即附表5 編號4 所示】、胡宗賢上揭持用與朱亞東聯繫 商談投資事宜,而與本案無涉之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即附表5 編號5 所示】) ,及朱亞東胡宗賢指示取得而交付、預備供犯罪用之門號 卡4 張【即附表5 編號6 所示),暨朱亞東所有、供本件犯 罪聯繫用之手機2 支【即附表6 編號1 、2 所示,其中附表 6 編號2 所示手機,與本案無涉】);另於102 年5 月15日 經朱亞東同意後執行搜索,自朱亞東之隨身皮包內扣得如附 表7 所示之物(其中包括上揭與胡宗賢聯繫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易付卡SIM 卡1 張【即附表7 編號1 所示】)。此外 ,於循線查得上揭車輛停放處及胡宗賢新營區住處正確地址 後,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於102 年4 月13 日至連勝停車場執行搜索,扣押上揭車輛;繼於同年月16日 對胡宗賢新營區住處執行緊急搜索,並扣得如附表4 所示之 物(含連接電發火頭之手機,俗名為蝕骨水之氫氟酸、罐裝 瓦斯等大量各式化學藥品及研擬、實施「高鐵計畫」之相關 物品【即附表4 編號1 、2 、4 、14、15、18、20至22、28 、35、36、44至46、48、53至57、68、69、76、80、83至85



、89至92、95、99『其中之警用裝備、服裝』所示之物), 而查獲上情。
六、案經台灣高鐵公司及盧嘉辰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並由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243 頁、第244 頁、第299 頁至第314 頁),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 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 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314 頁 至第429 頁),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程序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3 頁 、第244 頁、第314 頁至第429 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 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 。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 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胡宗賢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見本院上訴卷第237 頁反面、第304 頁反面、 第305 頁反面至第310 頁反面,本院卷第244 頁、第430 頁



至第44 2頁);上訴人即被告朱亞東對於上揭事實欄四(即 立委盧嘉辰服務處)冒用公務員服飾部分之事實固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165 頁、第244 頁、第442 頁),惟矢口否認 有何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供陸公眾運輸之車未 遂、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及致生供陸公眾運輸 之車往來危險未遂之犯行,並辯稱:台灣高鐵公司616 車次 列車部分,伊不知道編號1 、2 行李廂內放置什麼東西,被 告胡宗賢要伊將編號1 、2 行李廂帶上高鐵616 車次列車上 放置時,係告訴伊該行李箱內係放置要污染農地用之東西, 並未告知伊行李箱內係放置會燃燒之汽油及產生有毒氣體之 物品;至於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部分,伊係受被告胡宗賢脅迫 ,始依其指示放置編號1 、2 行李廂,伊不知編號3 、4 行 李廂內放置何物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胡宗賢朱亞東共同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有 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供陸公眾運輸之車未遂、致生供陸公眾運 輸之車往來危險未遂、冒用公務員服飾罪及被告胡宗賢另犯 偽造文書罪部分等事,除據被告胡宗賢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 揭事實,及被告朱亞東於本院審理中對於上揭事實四即立委 盧嘉辰服務處部分供認不諱外,並有下列相關客觀事證足資 佐證:
(一)被告胡宗賢對於利用扣案附表5 編號1 所示筆記型電腦搜 尋包含:「硝化甘油」、「AB膠汽油」、「點火器」、「 警察識別證」、「水源恐怖攻擊」、「手機引爆」、「遙 控直升機點火」及「雷汞制作」等各類資訊,作為擬定「 高鐵計畫」之前置準備,並於登記於郭珮伶名下之新營區 住處完成附件1 所示之「無事文摘之高鐵計畫」;並著手 製造編號1 至4 號行李箱內之裝置,且如何完成編號1 至 4 行李箱之結構,並知悉氰化鈉與鹽酸混合會產生氰化氫 ,氰化氫在特定情況下會致命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另經警 方將扣案被告胡宗賢所有SONY牌筆記型電腦(即附表5 編 號1 所示),以電腦鑑識工具「Live Detector 」搜尋上 揭扣案筆記型電腦「Search Keyword」項目,發現:「前 揭電腦於2013年2 月24日至3 月21日期間,以【硝化甘油 】、【AB膠汽油】、【點火器】、【警察服】、【警察識 別證】、【過濾】、【鎳&生鏽&毒性】、【翡翠水庫水 質】、【寶山水庫&竹科&關係】等為關鍵字進行搜尋, 並發現網頁暫存檔中有12筆與【馬英九】簽名相關之圖片 檔案;另曾瀏覽關聖帝君繞境行程內容網頁,且曾開啟包 括【防範恐怖攻擊注意事項.doc】、【硝酸甘油.doc】、 【無事文摘.doc】等檔案」。又經警方將扣案被告胡宗賢



所有業遭格式化之SD記憶卡1 片(即附表5 編號3 所示) 還原後發現:「有多筆與案情相關之資料夾及文件,包含 【硝酸甘油.doc】、【無事文摘.doc】、【密碼本.doc】 、【硝化甘油.doc】、【爆炸概論.pdf】等資料,其中【 無事文摘.doc】已加密,經解密後發現【無事文摘.doc】 (即起訴書附件2 所示)內容實為本案原始計畫之事實。 另亦發現在【筆記】資料夾中存有3 個與案情有關之資料 夾:【化學筆記】、【毒物化學】、【硝化炸彈】」。警 方再將扣案之被告胡宗賢所有之TOSHIBA 隨身硬碟1 個( 即附表5 編號2 所示)使用電腦檔案鑑識工具(EnCase) 分析,發現【重要檔案】資料夾中存有【筆記】、【私人 文件】資料夾,其內容大致與前揭SD記憶卡相同」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5 月15日刑研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鑑識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六卷 【偵查卷案號與本判決引用編號對照表,詳附表1 所示, 以下偵查卷均同】)第499 頁至第523 頁,偵八卷第31頁 至第44頁);並有臺南市○○地○○○○○○區○○段○ 號389 號之建物所有權狀、臺南市○○地○○○○○○區 ○○段地號940 號之土地所有權狀、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 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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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蝴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木真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真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