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再生
劉簡碧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嘉重
郭廷雄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
銷原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簡嘉重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
被上訴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