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3182號
TPHM,102,上訴,3182,201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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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秝銳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佩霖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善原名黃國凱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同上」,應更正為「同上編號1備註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應記載為「同上 編號1備註欄所載」,經誤載為「同上」而誤漏「編號1備 註欄所載」等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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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