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謝允晴即謝幸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