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8號
ULDV,104,訴,148,201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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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沈里麟
被   告 吳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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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