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沈里麟被 告 吳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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