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97號
ULDV,104,司聲,97,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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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秋玉林進宗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4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復按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30條之1 本文有明文規定。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對相對人林秋玉林進宗之繼承人為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然因林秋玉為民國(下同)89年生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卷附林邱玉之戶籍謄本影本可參,而 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並未見其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且 亦未依首揭法條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於法 均有未合,故本院乃於104 年6 月12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前 揭事項,該公文並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 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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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