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11號
ULDV,104,司促,5111,2015072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佳慧
      林養裕
      蘇雅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慧、林│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158 │養裕、蘇雅│0月01日起  │6月21日止  │八三     │
│  │元  │真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慧、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158 │養裕、蘇雅│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