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59號
ULDM,103,附民,159,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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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查資桂
      查臺桂
      查化育
被   告 李秀珠
      劉萬寶
      劉鴻逸
      陳品諭
      吳秋絨
      王經綸
      顏碧祺
      吳美嫺
      黃冠臻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對被告涂有明彭曉彤黃威峻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尚未裁判,將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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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