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查資桂
查臺桂
查化育
被 告 李秀珠
劉萬寶
劉鴻逸
陳品諭
吳秋絨
王經綸
顏碧祺
吳美嫺
黃冠臻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對被告涂有明、彭曉彤、黃威峻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尚未裁判,將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