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8號
MLDV,104,重訴,58,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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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人 顏經祐
被   告 曾英傑
      曾阿雄
      曾金榮
      蔡敏
      張賴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2,240
元【計算式: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1,800 元×面積35,275.2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002
/10000=6,362,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4,0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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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