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MLDV,104,訴,54,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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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葉福霖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葉蒼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懷祖
      彭秋蓉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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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