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葉福霖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被 告 葉蒼基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複 代理人 邱懷祖 彭秋蓉 陳怡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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