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86號
TNDM,89,附民,386,200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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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二五六巷二十號
  代 表 人 葉坤財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七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誹謗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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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