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謝德源
謝森松
謝燕蘭
謝瑞蘭
謝春蘭
兼上列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德成
被 告 謝桂蘭
謝佳澐
謝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告謝德源積欠原告債務新臺 幣(下同)887,589 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其民國(下同) 100 年所得資料,現均無在職,薪資所得應為0 元,102 年 原告查調其財產,有拍賣無實益撤回者,亦有其不動產上有 140 萬元優先抵押權存在,拍賣恐無實益者,故被告謝德源 顯無力清償原告債務,而被告謝德源與被告謝森松、謝燕蘭 、謝瑞蘭、謝春蘭、謝德成、謝桂蘭、謝佳澐(原告誤植為 謝嘉澐)、謝玉美,均為被繼承人謝瑞禎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謝瑞禎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應由被告等9 人繼承, 因如附表所示編號5 遺產,為2 層樓透天建物,原物分割顯 不適宜,其餘遺產如原物分割,亦難以運用,原告為實現及 保全債權,認以變價分割方式,對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 爰依代位及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之被繼承人謝瑞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 分割,所得價金按被告應繼分比例即各9 分之1 分配之。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
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 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 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要旨 參照)。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 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 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 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 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謝德源提起本件遺產分割之訴 ,性質上即為解消被告謝德源與其餘被告等間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為目的,應屬遺產分割之訴(即非單純分割共有物之訴 ),除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並應以全部遺產 整體為分割之請求,惟本件被繼承人謝瑞禎之遺產,除原告 起訴狀附表(即本判決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 遺產,此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經該所於104 年5 月20日以北區國稅新莊營字第0000000000 號回函附件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70至73頁、個人資料卷第 61至63頁),經本院於104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 原告訴訟代理人上開國稅局資料,並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應 以全部遺產為代位分割遺產之標的,復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 正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告知逾期本院得駁回本件原 告起訴等語(見本案卷第80頁),然原告本件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迄今僅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謝瑞禎所遺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後,仍未依限補正正確之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且謝瑞禎之遺產,其中非不動產之遺產,性質 上無從變價分割,是原告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顯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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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 產 標 的 │ 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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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 22.18 │ 180/1080 │
│ │段第1082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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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 1044.1 │ 180/1080 │
│ │段第1083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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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 16 │ 1/1 │
│ │段第21之2 地號土│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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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 112 │ 1/1 │
│ │段第22之5 地號土│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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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 151.34 │ 1/1 │
│ │段第3223建號房屋│ │ │
│ │(門牌號碼:苗栗│ │ │
│ │縣苗栗市建功街10│ │ │
│ │巷1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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