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8號
MLDV,104,補,578,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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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林弘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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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