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7號
MLDV,104,補,507,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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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溫原霆即溫國光
訴訟代理人 溫榮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梓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97,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二、原告係請求被告徐梓崴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被告徐
  梓崴之法定代理人徐聖峯張筠茹為被告,並提出被告等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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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