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溫原霆即溫國光
訴訟代理人 溫榮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梓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97,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二、原告係請求被告徐梓崴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被告徐
梓崴之法定代理人徐聖峯、張筠茹為被告,並提出被告等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