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吳溪彬即順彬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財、牛永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牛永浩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