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鍾松樺即鍾昆見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慶雲」與本院依職權
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
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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