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83號
MLDV,104,補,483,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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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王陳好完
      翁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曾美等18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三義鄉○○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依各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後,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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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