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王陳好完
翁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曾美等18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苗栗縣三義鄉○○
○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依各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後,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