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77號
MLDV,104,補,477,201507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吳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