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蔡弘濱
被 告 陸為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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