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李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5 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通 知已於104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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