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林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林炎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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