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79號
MLDV,104,司促,4379,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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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詹筑羽
      詹招南
      徐桂香
一、債務人徐桂香詹招南詹筑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詹筑羽於民國95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詹招南徐桂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76,557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詹筑羽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49,479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招南、徐
     桂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桂香、詹│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49479│招南、詹筑│      │      │       │
│  │元  │羽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桂香、詹│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9479│招南、詹筑│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羽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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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