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53號
MLDV,104,司促,4353,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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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德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捌佰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壹仟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
  期收取違約金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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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