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德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捌佰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壹仟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
期收取違約金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