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80號
MLDV,104,司促,4280,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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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游鼎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游鼎濬於民國96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2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 004 元及費用149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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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鼎濬 456│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964元│0000000000│04月 03日  │8月 31日止 │       │
│  │   │608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游鼎濬 456│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8708元│0000000000│04月 03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   │608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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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